“東星航空公司破產案”的案例分析——以法院與管理人、債權人會議的關系為中心.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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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新《破產法》實施四年來,在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引導企業(yè)依法退出市場競爭,化解經濟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方面起到積極作用,有力的促進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破產程序是在以法院為主導、以管理人為中心和在債權人會議監(jiān)督下,對破產財產合理分配的活動。三者只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才能實現利益均衡。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經驗不豐富,立法時間較短,條文較為原則以及利益驅動,導致地方政府越位,法院和管理人越權,債權人會議失權,漠視債權人權利的現

2、象時有發(fā)生。因此,必須回歸在破產程序中各角色的定位,界定各自職權,所以厘清法院與管理人、債權人會議的關系也變的尤為迫切。本文以東星航空破產案為例,從本案例的三個爭議焦點問題入手,在分析爭議問題的基礎上,對法院與管理人、債權人會議的相互關系進行探討,指出現行立法的不足并提出相關建議,以期為完善我國破產立法提供一點有益的理論借鑒。
  文章正文15000余字,共分為五個部分:一是案例簡介及引發(fā)的問題;二是法院與管理人的關系;三是法院與

3、債權人會議的關系;四是管理人與債權人會議的關系;最后是研究結論。
  第一部分:案例簡介及引發(fā)的問題。該部分首先對東星航空公司破產案案情進行簡單介紹。對本案引發(fā)的問題作了分析整理,歸納出三個爭議問題:一是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合法性與合理性問題:二是債權人數次重整請求被法院駁回后,如何規(guī)范法院的司法介入權和最終決定權問題;三是管理人是否有權反對債權人的重整意愿?如何規(guī)制管理人的權利問題。
  第二部分:法院與管理人的關系。筆者圍繞

4、本案管理人產生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問題,從法理和情理兩個層面展開論述,得出本案管理人產生合法不合理的結論,從而對我國的破產立法中法院與管理人的關系提出質疑,對世界各國主流的觀點“職務說”、“特殊機構說”作了評價,分析比較我國立法的做法和不足,進而提出自己的觀點和見解,對法院與管理人的關系進行了定位。
  第三部分:法院與債權人會議的關系。本部分首先結合本案對如何規(guī)范法院的司法介入權和最終決定權進行分析論述,指出在我國現階段,由于法院不

5、中立,自由裁量權過大等原因,導致法院越權,債權人會議失權。結合各國立法例和學說,對債權人會議的性質、職責作了闡述,提出完善相關立法,重塑法院與債權人會議關系的建議。
  第四部分:管理人與債權人會議的關系。本部分首先圍繞本案管理人能否反對債權人的重整要求和債權人會議如何追究管理人法律責任問題進行分析論述,得出二者在立法上權利的不均衡,提出賦予債權人會議選任管理人的權利,完善管理人法律責任的建議。
  第五部分:研究結論。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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