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論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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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若干問題研究方業(yè)樹二0一三年九月十四日,案件1,2013年3月16日晚,原告在被告超市內購物時摔倒受傷(原告訴稱因超市工作人員在附近拖地,導致地面濕滑,原告摔倒受傷)。超市工作人員將其送往合肥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治療,隨即對胸腰椎進行X光片檢查,經檢查沒有脊髓震蕩傷。2013年3月17日晚,原告就診于合肥市濱湖醫(yī)院,診斷為右側股骨頸骨折。2013年3月21日進行“右側全髖置換術”。后經鑒定機構評定為相當于交通事故

2、八級傷殘。為此,原告起訴至瑤海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超市賠償其各項損失207263元。,2013年5月19日晚,原告和同事在被告(酒店)就餐,期間,原告去洗手間,因被告洗手間門口嘔吐物沒有清理,致原告滑倒受傷并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左髕骨骨折。為此,原告起訴至瑤海區(qū)人民法院,要求酒店賠償醫(yī)療費7920元(自付)。,案件2,2012年9月12日晚,原告在被告(健身會所)處健身,期間,原告從浴室走至更衣室時,因被告的更衣室地面有積水、濕滑,導

3、致原告滑倒受傷并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后經鑒定機構評定為相當于交通事故九級傷殘。為此,原告起訴至蜀山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245764元,后續(xù)治療費依據(jù)鑒定結論確定。,案件3,以上是三起消費者在公共場所消費時遭受侵害而引發(fā)的責任糾紛,案由均為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涉及到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的界定、構成要件、歸責原則、責任主體及承擔責任方式的認定等問題。,評析,一、案由: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

4、,《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备鶕?jù)《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2月18日修訂的《民事案由規(guī)定》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設為第三級案由,并依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不同,下設了

5、兩個第四級案由:(1)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2)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糾紛。,二、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概念,《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將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列為其法定義務,在違反或未盡此義務時,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即指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造成他人發(fā)生損害事實時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三、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的歸責原則【兩種觀點】,(一)過錯責任原則 公共場所管理人違反安全保障

6、義務使受害人的人身、財產利益受到損害,經營者僅在自己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據(jù)此,受害人須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過錯負舉證責任,舉證不能者,公共場所管理人則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推定的事實基礎是受害人已經證明了公共場所管理人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在此基礎上,推定公共場所管理人具有過錯。如果公共場所管理人不承認自己有過錯,則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

7、錯的事實。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推翻過錯推定,免除其侵權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其沒有過錯,或者證明不足,則過錯推定成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公共場所管理人往往處于優(yōu)勢地位,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律給特定主體課加的較高標準的義務。受害人遭受侵害,能夠證明公共場所管理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已經很不容易,再要求其舉證證明公共場所管理人存在主觀過錯,更是強人所難,受害人難

8、以得到賠償。,四、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的構成要件,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37條的規(guī)定,公共場所管理人的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公共場所管理人有過錯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發(fā)生損害事實及公共場所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三個要件。,五、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的責任主體認定,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的責任主體是指法律規(guī)定必須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主體?!肚謾嘭熑畏ā返?7條采用列舉以及兜底的方式規(guī)定了責任主體,即“賓館、商場、銀行、車

9、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管理人……”。隨著社會經濟發(fā)展,公共場所管理人主體范圍在不斷擴大,如飯店、快餐店、酒吧、茶座、浴室、電影院、KTV、體育場館、健身會所、游泳場館、公園、商店、書店、候車室等。,六、公共場所管理人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認定標準,公共場所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受害人而言是具有過錯的。這種過錯性質是未盡注意義務的過失,不包括故意在內。這種過失的表現(xiàn),是一種不注意的心理狀態(tài),就是應當注意而沒有注意。判斷公共場所管理人是

10、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通常三個方面加以把握,一是法定標準,二是行業(yè)標準,三是合理謹慎人標準。也要考慮公共場所管理人是否獲益、風險或損害行為的來源及強度、公共場所管理人控制、防范危險或損害的能力。,七、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的責任承擔方式,《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承擔方式為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補充責任)兩種類型。因此,公共場所管理人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不作為行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就對受害人承擔直接賠償損失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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