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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6號《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已經2008年6月4日國務院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偫頊丶覍毝稹鸢四炅掳巳浙氪ǖ卣馂暮蠡謴椭亟l例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保障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開展積極、穩(wěn)妥恢復災區(qū)群眾正常的生活、生產、學習、工作條件促進災區(qū)經濟社會的恢復和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和《中華
2、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guī)劃、統(tǒng)籌兼顧、分步實施、自力更生、國家支持、社會幫扶的方針。第三條第三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受災地區(qū)自力更生、生產自救與國家支持、對口支援相結合;(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三)就地恢復重建與異地新建相結合;(四)確保質量與注重效率相結合;(五)立足當前與兼顧長遠相結合;生產和生活的區(qū)域,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fā)生洪災、山
3、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qū)域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實施過渡性安置應當占用廢棄地、空曠地,盡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農田,并避免對自然保護區(q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以及生態(tài)脆弱區(qū)域造成破壞。第九條第九條地震災區(qū)的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條件,因地制宜,為災區(qū)群眾安排臨時住所。臨時住所可以采用帳篷、篷布房,有條件的也可以采用簡易住房、活動板房。安排臨時住所確實存在困難的,可以將學校操場和經安全鑒定的體育場館等作為臨時
4、避難場所。國家鼓勵地震災區(qū)農村居民自行籌建符合安全要求的臨時住所,并予以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條第十條用于過渡性安置的物資應當保證質量安全。生產單位應當確保帳篷、篷布房的產品質量。建設單位、生產單位應當采用質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確保簡易住房、活動板房的安全質量和抗震性能。第十一條第十一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配套建設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并按比例配備學校、醫(yī)療點、集中供水點、公共衛(wèi)生間、垃圾收集點、日常用品供應點、少數民族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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