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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專家,在一般理論意義上,古已有之:然其作為一類負有特殊義務的民事主體,為民法所規(guī)制,則是上世紀六、七十年代伴隨保護消費者的立法浪潮而產生的,是法治追求實質正義的具體體現。專家民事責任亦稱專家責任,包括專家對與之有合同關系的委托人的民事責任和對與之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的民事責任兩類。專家對第三人民事責任,又主要因言詞上的不實陳述或信息錯誤而非行為上的違法致第三人純經濟損失應承擔民事責任。基于專家不實陳述對第三人民事責任問題的復雜性,其成為學
2、界、立法和司法討論的重要話題。在西方法治發(fā)達國家,專家不實陳述對第三人民事責任研究取得了豐碩成果。兩大法系在對待該問題上,均從本國實際出發(fā)尋求出路。英美法系更多的傾向于以侵權責任予以追究。大陸法系國家則主要以契約責任進行規(guī)制。我國在該問題上起步較晚,理論和實踐總體上都較為薄弱,不能很好的滿足市場經濟發(fā)展的現實需要;但我國理論界及立法司法界也進行了積極有益的探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因此結合我國現實國情,借鑒吸收他國先進理念,進一步加強對該
3、問題的研究,有助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有助于市場法治的建立健全,有助于市場主體利益的均衡發(fā)展及主體利益的切實維護。本文擬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通過運用比較方法、歷史方法、理論聯(lián)系實際方法,對該問題作更深入細致的分析,提出我國在應對專家不實陳述對第三人民事責任時的理論選擇。 全文分四部分進行論述: 第一部分,針對專家不實陳述對第三人民事責任中涉及的基本概念進行辨析與界定。首先,界定一般理論意義上專家為具有專業(yè)
4、知識或技能、技藝的專業(yè)人士;在此基礎上剝離出現代民法意義上的專家,即具有專業(yè)知識或專業(yè)技能,依法取得國家認可的專業(yè)資格證和執(zhí)業(yè)證,向社會公眾提供專業(yè)服務,并獲得社會高度信賴的具有行業(yè)自律性特點的人。其次,對專家執(zhí)業(yè)活動具有專業(yè)性和規(guī)范性的特點進行論述,并基于專家執(zhí)業(yè)活動的專業(yè)性和可高度信賴性提出專家應負有高度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最后,闡述專家民事責任和專家不實陳述對第三人民事責任的理論內涵。 第二部分,就兩大法系專家不實陳述對第
5、三人民事責任,從故意和過失兩種形態(tài)闡述其制度沿革,并對英美法系將其認定為侵權責任性質及理論依據和大陸法系選為契約責任性質及理論依據進行比較,辨明各自優(yōu)劣利弊,在此基礎上提出我國選擇侵權責任性質的理由。 第三部分,在上文將我國專家不實陳述對第三人民事責任定性為侵權責任的基礎上,首先從歸責原則的價值取向和專家執(zhí)業(yè)的現實狀況等視角,論述我國在歸責原則上應采過錯推定原則。然后進一步論述專家不實陳述對第三人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采四要件構成
6、法,即專家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不實陳述、致使第三人遭受純經濟損失、專家不實陳述與第三人純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第三人合理信賴。 第四部分,在專家不實陳述對第三人民事責任承擔方面,首先在衡平專家的職業(yè)利益和第三人所代表的社會利益的基礎上,認為專家及其所在的執(zhí)業(yè)機構均應在合理范圍內作為責任主體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應將責任高度集中于機構責任主體。其次,論述專家在現實狀況下僅能就第三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承擔責任,而無須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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