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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眾所周知,我國民事訴訟法深受前蘇聯(lián)影響。無論是1982年的試行民事訴訟法,還是1991的年民事訴訟法中都依稀可見前蘇聯(lián)民事訴訟理論和具體制度的影子,民事檢察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前蘇聯(lián)解體后,俄羅斯在法律方面進行了諸多改革,形成了獨具特色的當代俄羅斯法律體系。本文以俄羅斯民事檢察制度為考察對象,通過歷史考察、比較研究等方法,觀察和分析俄羅斯民事訴訟中檢察權的本質、檢察機關的角色以及民事檢察制度的運行狀況,分析其對我國民事檢察制度的借鑒意義,
2、并結合我國司法實踐,提出完善我國民事檢察制度的基本思路。
除引論和結語外,本文共由五部分組成,約16萬字。各章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檢察權之權力屬性”分為兩節(jié)。第一節(jié)是對檢察權的性質進行定位。在俄羅斯,雖然有關檢察機關在國家機關體系中地位和角色問題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過,但是有一個基本共識: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地位是不可動搖的。這不僅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而且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此已達成共識,有一致的理解和認識。各家學說爭執(zhí)的焦點
3、集中于這種監(jiān)督性質的權力應當歸屬于哪個國家權力分支。與俄羅斯相似的是,我國學者也對檢察權的歸屬存有分歧。但與俄羅斯不同的是,檢察權的監(jiān)督性并不是學者們的共識。文章在對各種學說進行介紹分析的基礎上,結合俄羅斯經驗提出本文有關檢察權性質的界定:在現(xiàn)有政治制度和憲法背景下,檢察權是具有監(jiān)督性質的權力。同時提出檢察監(jiān)督是“具體”的法律監(jiān)督,是程序性監(jiān)督。
第二節(jié)主要是對民事檢察權的內涵進行分析,認為俄羅斯民事檢察權的內涵經歷了從外部監(jiān)
4、督到外部監(jiān)督與內部監(jiān)督并存,檢察長的權能也從對審判活動實施全面監(jiān)督到如今有限的、有條件的監(jiān)督的過程。反觀我國,傳統(tǒng)以抗訴為主的檢察監(jiān)督方式越來越受質疑,實踐中新生的方式又因法律地位模糊而處境尷尬,賦予新生方式以應有的法律地位勢在必行。
第二章“民事檢察制度之基本理論問題”主要是考察檢察機關介入民事訴訟的理論依據(jù)。第一節(jié)主要闡釋民事檢察制度的歷史淵源——列寧法律監(jiān)督思想。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訴訟是列寧法律監(jiān)督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實
5、質就是,加強法律監(jiān)督,擴大國家對私法的干預,實現(xiàn)法制統(tǒng)一。可以說,列寧法律監(jiān)督思想是前蘇聯(lián),也是我國檢察制度建立的重要理論基礎。
第二節(jié)介紹了有關檢察機關介入民事訴訟的理論紛爭。前蘇聯(lián)解體后,列寧法律監(jiān)督思想受到挑戰(zhàn),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開始受到懷疑和批判,法院開始反對檢察機關對審判活動的監(jiān)督,檢察機關介入民事訴訟的觀點受到修正。最終俄羅斯新民事訴訟法典采取折衷立場,允許檢察機關介入訴訟,但是削弱了其原有的權力。與俄羅斯相似的是,我
6、國民事檢察制度也經歷了從支持到懷疑的過程。在20世紀80年代司法改革之前,檢察機關介入民事訴訟的正當性、合理性并沒有受到質疑。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檢察機關介入民事訴訟越來越受到質疑。文章在認識和分析各家學說的基礎上,從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訴訟的憲法之維和應然之維兩個角度論證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訴訟的必要性。
第三節(jié)以第二節(jié)有關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訴訟的必要性為基礎,分析進入訴訟的檢察機關與法院、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現(xiàn)代民事司法是以審判權
7、和訴權為基本結構的,檢察權進入民事訴訟,應當考慮檢察權與審判權、當事人訴權間的關系,在不損害審判權與訴權這一基本訴訟構造,維護審判獨立的前提下,尋求檢察權合理的角色定位。在俄羅斯,隨著新民事訴訟法的頒布實施,法院和當事人逐步擺脫了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的監(jiān)督和鉗制,日趨成為獨立的訴訟主體。檢察機關也由原來高高在上的監(jiān)督者轉變?yōu)樵V訟程序的參與者、國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的代表者。而我國民事檢察制度則因固守傳統(tǒng)的監(jiān)督理念在實踐中遇到種種沖突和摩擦
8、,迎合時代潮流,革新監(jiān)督理念勢在必行。文章進一步認為,監(jiān)督理念的轉變應包含以下方面:首先,檢察機關從監(jiān)督者的角色轉變?yōu)閰⑴c者角色,實現(xiàn)監(jiān)督內化;其次,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從側重實體監(jiān)督走向注重程序監(jiān)督,實現(xiàn)監(jiān)督柔化;再次,檢察機關參與性監(jiān)督以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和法院的審判權得到有效的實施為目標。
第三章“民事檢察制度之程序啟動機制”主要對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這一方式進行論述。檢察機關主動提起民事訴訟歷來都是俄羅斯民事檢察制度的重要組成
9、部分,而且也是檢察機關發(fā)揮其作用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一節(jié)主要是探討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的范圍問題。受國家全面干預思想的影響,在前蘇聯(lián)時期,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領域中任何類型和性質案件均可提起訴訟,蘇俄民事訴訟法典一般只是對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的范圍做原則性規(guī)定,賦予檢察機關在確有必要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以及公民利益時,可以提起訴訟的權利。但是可提起訴訟的案件類型、范圍則是由檢察機關根據(jù)實踐情況自行決定。相較于以前的民事訴訟法典
10、,2003年俄羅斯聯(lián)邦民事訴訟法典最為突出的變化是細化了檢察機關可以為誰之利益提起訴訟,而且立法上第一次規(guī)定檢察機關可以為維護不確定范圍的人的利益而提起民事訴訟。在立法術語的使用上也不再使用諸如: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等字眼。由于立法不清晰,對于如何理解“不確定范圍的人”的概念,以及什么是公民不能親自維護自己權利的其他正當理由以及健康狀況達到何種程度時才能認為公民不能親自維護自己權利等問題尚存有爭議,未形成統(tǒng)一的認識。與俄羅斯不同的是,我國
11、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并沒有規(guī)定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從歷史和現(xiàn)實的角度來看,賦予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的權能勢在必行。在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的范圍的問題上,文章認為符合一定條件的民事案件可以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第一,有民事違法行為的存在。第二,該違法行為侵犯了國家、社會的利益或者使國家、社會利益處于危險狀態(tài)。第三,在國家社會利益受到損害或是處于危險狀態(tài)時,法律規(guī)定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訴權主體怠于行使權利,又或者法律沒有規(guī)定由
12、何者行使訴權。
第二節(jié)圍繞提起民事訴訟的檢察機關在訴訟中的地位問題展開討論。提起民事訴訟的檢察機關在訴訟中居于何種地位,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學術爭論的根本原因在于:為了維護他人利益而向法院提出請求的檢察機關,其實施的行為類似于原告的行為。但是依據(jù)法律的字面意思他不是原告。俄羅斯主流觀點認為,檢察機關在任何時候都不是當事人也不是程序意義上的原告,他在參加的案件中具有獨立的地位。檢察機關首先是國家的代表,同時肩負著監(jiān)督法制的職能
13、。文章認為,欲明確提起民事訴訟的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的訴訟地位,首先,應當厘清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不同于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的訴訟地位。其次,雖然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訴訟因其啟動主體的特殊性而有別于一般的民事訴訟,但是其仍然是民事訴訟,受制于民事訴訟基本結構,遵循民事訴訟基本原則。
第三節(jié)談及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的主要程序問題。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因其啟動主體的特殊而有別于一般民事訴訟,因此,如果不能妥善解決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訴訟
14、的程序問題,即使立法賦予了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在實踐中也因難以順利運行而致形同虛設。該節(jié)就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訴訟法院是否必須受理、訴訟案件的管轄、可否對檢察機關提出反訴、能否對檢察機關提起的案件進行調解、檢察機關應否承擔訴訟費用等問題詳加分析。
第四章“民事檢察制度之事中介入機制”簡要介紹了俄羅斯檢察機關以提出結論為目的參與他人已開始的民事訴訟的運行機制。并認為其與我國司法實踐中新生的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訴訟的方式——檢察
15、建議非常相似。該章還以檢察結論為參照對象,提出在我國建立并完善檢察建議制度。
依據(jù)俄羅斯聯(lián)邦法律的規(guī)定,檢察機關除了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外,還可以提出結論為目的而參與訴訟。與前蘇聯(lián)時期相比,俄羅斯聯(lián)邦事中介入機制的主要變化一方面體現(xiàn)在檢察機關可提出結論的案件范圍上,另一方面體現(xiàn)在具體的程序運行上。俄羅斯民事訴訟法典雖然保留了檢察長提出結論的權利,但是卻嚴格限制檢察長這一權利的行使,并通過列舉的方式明確規(guī)定了檢察長可以提出結論的案件
16、的類型。在具體的程序上,首先,俄羅斯聯(lián)邦民事訴訟法典廢除了檢察機關在任何訴訟階段進入訴訟的規(guī)定。其次,在檢察機關進入訴訟的方式方面,司法實踐傾向于檢察機關因“受邀”而進入訴訟。再次,檢察機關提出結論的時間由原來的法庭辯論之后改為案件實體審理終結之后,法庭辯論之前。雖然受法院主導地位加強以及當事人意思自治思想的影響,檢察機關在參與的案件范圍、進入訴訟的方式以及提出結論的時間等方面受到了一定限制,但是檢察結論這一制度由于其意在維護國家和社會
17、的公共利益,保證公民遵守法律,維護公民的法律利益而得以保留。故而檢察機關在不損害審判獨立以及當事人權利的前提下,可以就應當就如何審理案件提出結論。
20世紀50年代我國參照前蘇聯(lián)經驗,提出和實行了檢察建議這種檢察活動形式,后被廢除。而今在民事檢察工作中普遍適用的檢察建議源于實踐。這一事實,一方面表明檢察建議的存在有現(xiàn)實必要性,另一方面也表明檢察建議還是一項非常不完善的制度,是一項正處于形成、發(fā)展狀態(tài)的制度。檢察建議由于存在缺乏
18、法律依據(jù)、效力不清、適用范圍單一且混亂、程序不規(guī)范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在實踐中難以發(fā)揮應有的作用。俄羅斯事中介入機制為我國改革類似制度提供了參照素材。文章認為,我國的檢察建議制度應沿著法定化、獨立化、適用范圍明確化以及程序化之路發(fā)展。
第五章“民事檢察制度之事后救濟機制”著重分析了事后救濟機制的發(fā)展與演變。俄羅斯民事檢察制度中最為引人注目的變化就是檢察機關只能對其參加審理的案件提出抗訴??梢哉f,限制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提出抗訴
19、的范圍表明了處分原則在民事訴訟法律領域內廣泛地發(fā)揮作用,同時也說明俄羅斯民事檢察制度在內憂外困之中維護法院獨立以及當事人處分權的態(tài)度和立場。在前蘇聯(lián)時期,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無期限、理由的限制,而且在抗訴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其作為監(jiān)督程序的啟動者依然有權提出結論。檢察機關的優(yōu)勢地位一覽無余!隨著2003年新民事訴訟法典的頒布實施,俄羅斯民事抗訴制度悄然發(fā)生變化。與前蘇聯(lián)時期相比,檢察機關可提出抗訴的案件范圍明顯受到了限制。而且在民事訴訟中限制
20、檢察機關的角色和權能的觀點也得到了俄羅斯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支持。
第二節(jié)敘述事后救濟機制所面臨的危機與挑戰(zhàn)。文章認為,民事抗訴制度之所以遭受質疑與該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以及與民事訴訟其他制度之間的靚齲有著關聯(lián)。于外,民事抗訴制度由于其是對生效的判決提出異議,與既判力理論以及當事人處分權之間存在緊張關系。于內,由于抗訴案件范圍、次數(shù)無限,檢察機關抗訴的保障機制欠缺,以及抗訴客體范圍不清等因素,與法院之間的沖突愈演愈烈。
第三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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