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教唆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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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教唆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是指教唆犯實施教唆行為以后、在其所教唆的犯罪危害結果產生以前的犯罪過程中所處的停止形態(tài)。
  關于如何確定教唆犯所處的犯罪停止形態(tài),因對教唆犯性質的認識不同而存在不同的觀點。按照共犯從屬性說,教唆犯的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應根據(jù)被教唆的人所處的犯罪階段來確定,被教唆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是犯罪預備、中止或未遂,教唆犯也是犯罪預備、中止或未遂。而按照共犯獨立性說,教唆犯的犯罪形態(tài)應完全由教唆犯自身的行為來確定,被教唆者的犯罪

2、行為所處的犯罪階段對教唆犯的犯罪形態(tài)無如何影響。
  因此,界定教唆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的理論前提是確定教唆犯的性質。我國刑法理論界關于教唆犯性質問題的爭鳴,主要有從屬性說、獨立性說、獨立罪名說、機械的二重性說和辯證統(tǒng)一的二重性說等觀點。其中,辯證統(tǒng)一的二重性說是目前關于教唆犯性質的最科學、最合理的理論。它基于對教唆犯性質的全面認識和反映,要求我們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分析教唆犯,都必須始終堅持辯證統(tǒng)一的立場,全面兼顧教唆犯的兩重性。

3、r>  既然教唆犯具有二重性,其從屬性與獨立性相互統(tǒng)一,不能截然分開,那么,教唆犯的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既要以其自身的行為為根據(jù),又要受到被教唆者實施犯罪行為情況的影響。結合我國刑法中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和教唆犯的規(guī)定和理論,筆者將教唆犯的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分為教唆犯的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教唆犯罪預備形態(tài)是指犯罪預備形態(tài)下的各種教唆行為,即教唆人為了實施教唆犯罪而進行的準備行為,一般表現(xiàn)為物色教唆對象、選擇教唆時機、準備教唆工

4、具以及其他為教唆犯罪而制造條件等。由于教唆犯的預備行為是教唆者在實施教唆行為之前,為唆使他人犯罪而進行各種準備的行為,尚未實施教唆,且教唆犯罪本身具有犯罪預備的性質,即教唆他人進行犯罪并不必然地引發(fā)犯罪行為,而為了實施教唆行為進行準備活動,與具體的犯罪行為的因果關系更遠,社會危害性更小,因此,從刑法謙抑思想的立場出發(fā)不應予以犯罪化。教唆犯罪未遂形態(tài)是指教唆犯教唆犯已經著手實施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但由于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犯罪形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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