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數字網絡環(huán)境下向公眾傳播權的體系構建.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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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隨著數字網絡技術的發(fā)展,出于版權保護的需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WCT條約中首次創(chuàng)設了現代意義的向公眾傳播權。向公眾傳播權是傳播權的一種類型,主要與表演權相對應,適用于遠距離傳輸方式。
  雖然世界各國都承認向公眾傳播權存在立法保護的必要,但不同國家法律傳統不同,立法模式各異。其中,我國著作權法采用了僅規(guī)定交互式傳播權的立法模式。這種模式無法有效解決網絡實時傳播和定時播放的問題,無法對這兩類行為進行精準的定性,而且這種模式具有強烈的

2、技術性色彩,并由此使權利過于狹隘化、碎片化,不能體現技術中立的原則。通過各種立法模式的分析比較,既規(guī)定向公眾傳播又規(guī)定傳輸權和向公眾提供權的立法模式可謂是最佳的立法選擇。向公眾傳播權的引入體現了技術中立原則,為將來技術發(fā)展產生的傳播行為預留了法律規(guī)制的空間。傳輸權和向公眾提供權是對現有的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修正,這一修正抹去了技術性色彩,凸顯了傳播行為的本質特征,網絡實時傳播和定時播放的定性問題也迎刃而解。
  然而版權人的權

3、利并不是絕對的,數字網絡環(huán)境下的向公眾傳播權也不例外。為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大眾言論、創(chuàng)作的自由,鼓勵具有社會價值行為的開展,實現文化娛樂產業(yè)的創(chuàng)新與繁榮,有必要在立法體系中補充、完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的規(guī)定。
  具體而言,網絡教學能否自由使用作品、非交互式網絡廣播機構能否適用傳統廣播電臺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報刊轉載能否擴及網絡,這些都是網絡技術帶來的新問題,需要我們根據利益平衡的原則的做出回答。另外,面對數字

4、網絡環(huán)境下作品層出不窮的使用方式與情形,我國立法者意識到現行列舉式的合理使用制度已經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著作權法送審稿”)中增加了“其他情形”的兜底條款和三步檢驗法。這一做法值得肯定,但仍需進一步明確合理使用法定情形與三步檢驗法的關系。同時為了使三步檢驗法更具可操作性,應當借鑒美國合理使用四大標準作為三步檢驗法第二步和第三步的判斷依據,為法官判案提供統一、明確的指引,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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