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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國現(xiàn)有55個少數民族。自1953年起始到1979年基諾族的確認,中國少數民族的族群劃分和法律確認經歷了30余年的發(fā)展歷程。直到今天,西部地區(qū)的某些群體,如夏爾巴人、僜人、(亻革)家人、摩梭人、顧羌人等二十多個群體仍對自身的族體、族名提出質疑,并提出集團性更改民族成份的要求。部分地區(qū)的這些未識別民族群體在民族識別和身份認定問題上,甚至出現(xiàn)了群體性事件,成為直接影響民族關系和諧與社會政治穩(wěn)定的誘因。
   未識別民族是我國民族識別

2、工作的遺存,是一種事實狀態(tài)的呈現(xiàn):有的已經識別并歸入其他少數民族但尚存爭議;有的雖然進行了民族識別但民族身份的歸屬仍朱確定;有的則沒有進入識別程序。由于未識別民族沒有獲得國家(中央政府)的認定,相應權利自然不可能得到完整、有效保護,特別是涉及少數民族權益的法律規(guī)范及政策文件將未識別民族排斥在外,成為法律政策上的盲點:一方面,未識別民族作為單一民族而獨立存在的少數民族法律主體身份的法律地位缺失;另一方面,未識別民族可能作為少數民族及“少少

3、民族”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本研究嘗試從法學的角度,以認同理論、文化多樣性理論,以及國際人權理論特別是少數人權利理論為基礎,在民族平等理論的指導下,以社會變遷為背景,以促進未識別民族權利保障為基本目標,通過對未識別民族身份群體的社會狀況和權益保障現(xiàn)狀的實地考察,將未識別民族與已定少數民族進行法律政策的比較研究,分析探討未識別民族法律地位與前景問題,即對未識別民族有無法律保護的必要?以及如何進一步從制度設計和權益保障層面予以

4、構建?研究認為,當前解決未識別民族問題關鍵在于明確未識別民族法律地位。首先,應將中國民族識別視為一個歷史過程,積極回應未識別民族的利益訴求和認定要求,進一步做好識別、認定工作。同時,尤其需要致力于當代中國少數民族認定的規(guī)范化、法律化,將其納入未來民族法制的建構。其次,要對未識別民族可能作為少數民族和“少少民族”的法律地位和權益進行有效地法律保護。
   第一章對中國民族識別的歷史演進進行簡要概括和分析。側重于新中國成立后民族識別

5、工作的歷史背景、識別工作進程以及識別標準與方式的簡要回顧,分析了有關民族識別工作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規(guī)定,并在此基礎上探討了中國民族識別工作的重要意義和現(xiàn)實局限性。研究認為,特定歷史時期的民族識別總是與一定的民族關系和民族政策相聯(lián)系的。其目的在于建構符合當時的社會價值觀、民族觀的民族關系,以有利于解決國家范圍內的民族問題。新中國成立后的民族識別工作,正是遵循馬克思主義民族平等觀,是與中國民族區(qū)域自治的推行和少數民族平等權利保護相伴而行的制度

6、安排,是貫徹民族平等政策的國家自覺行動。但是,限于特定時期的歷史條件和政治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影響,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一是民族識別工作的非規(guī)范化、非制度化;二是有相當數量的未識別民族的群體作為“遺留問題”遺存下來。從民族識別和現(xiàn)實層面來看,未識別民族若被認定,則絕大部分既是少數民族,又是“少少民族”。
   第二章是未識別民族族別認同的案例研究。本章在對族別認同理論進行梳理、分析的基礎上,以貴州(亻革)家人為研究樣本,對其族別認同狀況及

7、構成要素進行了實地調查,考察分析其何以形成即歷史、文化基礎和社會因素,以及族別“未定”的負面效應。研究認為,在族別身份上,目前(亻革)家人群體及其成員表現(xiàn)出較強的族別自我認同意識,他們認為自己是一個有別于其他民族的“民族”,且具有較為廣泛的社會認同度。其族別認同的構成要素和主要標志包括族源追溯與歷史記憶、語言、宗教信仰、風俗習慣、服飾文化等等。(亻革)家族別認同的形成既具有廣泛的歷史、文化基礎,是一個歷史演變過程的產物。同時,也是在社會

8、歷史情境的特定條件下,涉及社會政治的關系和互動的結果。特別是,在社會變遷和現(xiàn)代化進程中,雖然倬家沒有得到國家在政治和法律上的承認,但并不意味著其族別身份認同的消解和磨滅。相反,外來強勢文化的擠壓和其生存發(fā)展面臨的嚴重威脅,恰恰不斷喚醒和增強了其“民族”自尊和自我認同感。這種“未定”狀態(tài),對未識別民族群體的認同意識和邊界同樣起著一種逆向強化作用,導致其族別認同與國家民族認定之間的嚴重分離。
   第三章著重從歷史和現(xiàn)實層面考察未識

9、別民族權益保障現(xiàn)狀,并從法律、政策上將其與已定少數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權益等方面作出具體比較分析。在此基礎上,考察分析了未識別民族的主要利益訴求及其動機。研究認為,目前,未識別民族整體上表現(xiàn)出經濟、社會發(fā)展明顯滯后、民族傳統(tǒng)文化嚴重流失,呈現(xiàn)出日益邊緣化的趨勢。由于未識別民族沒有獲得國家(中央政府)的認定,其作為單一民族而獨立存在的少數民族法律主體身份的法律地位缺失,導致相應政治、經濟、文化權益不能得到完整、有效保障,其生存發(fā)展的制度

10、環(huán)境更為不利。特別是,地方政府在具體政策實踐中,往往較多注重其物質生活和經濟上的改善,而缺乏對其傳統(tǒng)文化特點的了解,有意或無意忽略其文化和心理因素。在利益訴求方面,未識別民族長期以來堅持尋求中央政府的民族認定,極力維護群體的文化尊嚴和權利主張,并為此持續(xù)進行自我表達和抗爭。
   第四章承接前文研究,主要從理論和現(xiàn)實兩個層面,探討未識別民族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及其法理基礎。首先,從理論上分別梳理認同理論、國際人權理論、文化多樣性理論

11、和馬克思主義民族平等理論,重點分析了未識別民族權利保護的法理基礎。其中,國際少數人權利理論及文化認同權利構成了未識別民族權利保護的基本理論基礎;文化多樣性成為未識別民族權利保護的倫理基礎;民族平等則構成未識別民族權利保護的重要憲法原則。同時,在現(xiàn)實層面著重探討進行法律認定的現(xiàn)實利弊及其必要性。然后,通過考察美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qū)有關民族認定的立法規(guī)定和制度設計,從國際視角研究分析對于未識別民族及我國民族認定的一些有益的經驗、啟示。在此基

12、礎上,總結分析解決未識別民族問題及其法律保護的制度架構,并試圖勾勒出當代中國民族認定的基本原則和努力方向。研究認為。當前解決未識別民族問題的關鍵,就是要按照民族平等的憲法原則,切實保障未識別民族擁有相同的權利并受到同等對待,進一步明確未識別民族的法律地位和實施有效地法律保護。同時,認為當代中國的民族認定工作,尤其需要作出認定標準的因應調整和努力實現(xiàn)民族認定的規(guī)范化、法律化。
   第五章主要是對未識別民族法律保護的前景及其權益保

13、障措施作出進一步的具體分析。研究認為,首先明確未識別民族法律主體身份,對其進一步進行識別、認定,這是保障其合法權益和“能夠享有相同的權利”的首要前提。同時,對于現(xiàn)行民族優(yōu)惠政策進行合理調適,也是十分必要的;其次,保障朱識別民族“依法享有相同的權利和利益”,即朱識別民族可能作為少數民族和“少少民族”的法律地位和權益保障。作為少數民族法律地位,主要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地位。人口較少的未識別民族尤其需要享有作為“少少民族”的權益保障和受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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