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除外責任的法律適用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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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交強險的除外責任是指在交強險保險合同存續(xù)的法定期間內,被保險車輛出現(xiàn)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情事時,保險公司最終無需對事故造成的損失賠付保險金的情形。交強險除外責任相關法律法規(guī)自頒布實施以來,在法學理論界,無論對交強險除外責任的情形,抑或是承保范圍包括財產損失與否,還是受害人有無直接請求權,交強險除外責任的目的、法律性質等等一直爭議不斷。由于存在著這些爭議,在司法實踐中,交強險除外責任的法律適用比較混亂,對同一案件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法律適

2、用依據不同而出現(xiàn)截然相反的判決,或者同類案件,同一地區(qū)不同法院的判決明顯不同的情況時有發(fā)生。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6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對交強險除外責任的情形、此情形下保險公司賠償范圍以及受害人的請求權等爭議問題作出了回應。因為司法解釋具有最優(yōu)先適用的效力,似乎交強險除外責任的法律適用問題就此解決了。但是法律適用的形式目標是法律適用

3、做出的法律決定要具有可預測性,法律適用的實質目標是做出的法律決定要具有可接受性,法律適用的目標不僅僅是達到形式目標,更要求做出的法律決定要具有可接受性,這就要求交強險除外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本身要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比較已經出臺的法律法規(guī)發(fā)現(xiàn),交強險除外責任的目的,交強險除外責任的法律性質仍然沒有確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直接取消了盜搶機動車肇事的情形,這個取消會產生法律適用上的問題。同時

4、仔細分析《最高法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法律適用的狀況,可以看出有些法院對于法律適用的一般規(guī)則并沒有正確的把握,在多個法律條文對交強險除外責任均有規(guī)定,甚至沖突的時候,不能確定優(yōu)先適用的法律條文。有的法院雖然正確把握了法律適用的一般規(guī)則,但是對于交強險除外責任的目的、交強險除外責任蘊含的法律價值,特別是交強險除外責任的法律性質認識不一,法律適用也不盡相同。所以在上述問題沒有解決,同時不能與原有法條有效銜接的情況下,新出臺的司法解釋可能達不到預

5、期的效果,仍然不能很好地解決法律適用的實質問題,甚至會不合理地加重一部分主體的責任,造成資源的浪費。法律適用不僅需要明確法律適用的規(guī)則,更需要法律規(guī)范本身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
  所以認真分析交強險除外責任的目的、交強險除外責任蘊含的法律價值、交強險除外責任的法律性質以及當前我國交強險經營狀況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現(xiàn)實國情,結合借鑒相關國家和地區(qū)交強險除外責任的規(guī)定之后,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法律適用形式目標的要求下,當前我國交強險除外

6、責任相關法律規(guī)定適用順序依次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釋——《道理交通安全法》——《侵權責任法》——《交強險條例》——《交強險條款》。在實質目標的要求下,交強險除外責任的法律性質應明確界定為補充責任,對于受害人需要緊急救治的,可以允許受害人直接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賠付;對于受害人不需要緊急救治的,受害人必須先向侵權人主張損害賠償,在賠償要求不能得到滿足的情況下,可以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賠付。同時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應納入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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