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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978年的改革開放,正式開啟了我國旅游業(yè)的發(fā)展之路。三十多年來,我國旅游業(yè)走過了不平凡的歷程,實現了由單純的外事接待向綜合性行業(yè)的重大轉變,由新的經濟增長點到國民經濟支柱產業(yè)的重大轉變,由旅游資源大國到世界旅游大國的重大轉變。與之形成巨大反差的是部分旅游企業(yè)不規(guī)范經營,零負團費、強迫購物、惡性競爭等問題層出不窮,由此引發(fā)了一系列旅游糾紛,嚴重影響了旅游市場秩序。好在《旅游法》適時出臺,為規(guī)范旅游市場的健康發(fā)展,遏制旅游經營者惡性競爭,
2、維護旅游者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該部法作為我國旅游業(yè)發(fā)展史上的首部法律,預示著我國旅游業(yè)將逐步走上規(guī)范之路。《旅游法》在平衡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者利益關系的基礎上,加大了對旅游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具體表現在:將旅游經營者負擔的附隨義務明文規(guī)定下來。這足以說明立法者的立法旨意已經由追求基本的形式平等轉向實質平等,也即更加注重旅游經營者提供服務時內心的誠意。本文旨在遵循立法原意的基礎上,深入研究旅游經營者附隨義務的認定依據、方法、旅游經營者附隨義
3、務在不同階段的具體形態(tài)以及其違反該義務的民事責任,以期為權益受損的旅游者提供救濟路徑。
本文共有四章組成。第一章為合同附隨義務的理論界定,認為依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附隨義務并非不能確定,在特定的時間和空間里,債務人必須履行這一義務。附隨義務不能像給付義務那般決定合同類型、體現合同目的,其存在的價值在于輔助給付義務,最大限度的滿足債權人利益。它的主要形態(tài)包括:告知、保護、照顧、保密,但又不限于這些類型。旅游活動的復雜性決定了旅游經
4、營者的附隨義務較之于合同一般附隨義務具有特殊性,表現在義務空間范圍的可變性和廣泛性、義務類型的復雜性、義務的不可抗拒性以及義務主體和權利主體的特定性。
第二章為旅游經營者附隨義務的認定依據及方法,認為法律的規(guī)定以及當事人的約定均為旅游經營者附隨義務的來源,但誠實信用原則作為附隨義務產生的實體法依據,若無前面二者的存在,并不意味著附隨義務不存在。相應的,判斷旅游經營者是否須承擔附隨義務首要的方法就是檢索和解釋合同、法條;其次以誠
5、實信用原則為指導;最后再參照行業(yè)慣例。
第三章為旅游經營者附隨義務在不同階段的具體形態(tài),旅游活動涉及范圍廣,持續(xù)時間長,這決定了旅游經營者附隨義務的存在和履行不能如買賣關系那樣在交易的瞬間就完成。旅游合同締結時,旅游經營者有減少或免除自身義務的告知義務、安全警示義務。旅游合同履行過程中,在交通、游覽、住宿、購物、餐飲、娛樂各個方面,旅游經營者均須履行相應的附隨義務。旅游活動結束后,旅游經營者有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以及瑕疵商品退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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