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罪司法認定中三大難題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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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聚眾斗毆罪(本文以下簡稱“本罪”,但是目錄和引言除外)是指行為人組織、策劃、領導、指揮多人斗毆或者積極參加此類斗毆,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無論是在刑法理論還是司法實踐,本罪的基本犯罪構成、加重情節(jié)以及轉化犯罪方面均存在諸多爭議。因此,這三大方面有很多問題還需要深入探討。本文采取理論聯(lián)系實際、演繹推理、比較分析等方法,對本罪的基本構成、加重情形以及轉化犯三個方面的難點問題進行研究。
  除了引言,本文分為四部分,約三萬三千字,

2、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關于本罪基本犯罪構成中客觀行為的認定。本罪基本犯罪構成中最難認定的是其客觀行為,具體包括“聚眾”的理解、“斗毆”的認定以及本罪的行為構造三方面的內容。本文認為,“聚眾”是一種客觀情勢,具體指的是行為人一方糾集三人以上(包括本數(shù))或行為人一方自發(fā)聚集規(guī)模達到三人以上(包括本數(shù))而形成的一種事實狀態(tài)。其中,“眾”的計算應該以單方人數(shù)為標準而不應以雙方或多方人數(shù)之和為標準,未到達斗毆現(xiàn)場的人也可以被計算在“

3、眾”的范圍之內,糾集者本人應當包括在“眾”的范圍之內,“聚眾”并不要求雙方均符合聚眾的要求,只要一方符合“聚眾”的要求該方就可以構成本罪;“斗毆”并不要求雙方的行為均是非法行為,在一方行為合法的情況下,實施非法行為的一方仍可構成本罪;斗毆的地點不應有所限制,即便是發(fā)生在比較隱蔽場合的斗毆行為,只要其他條件符合(具有實質危害),也可能構成本罪;聚眾斗毆是一行為,“聚眾”在本罪的行為構造中應理解為一種客觀情勢。
  第二部分是關于本罪

4、加重情節(jié)認定中的疑難問題。本罪的加重情形共包括4種,具體包括“多次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這四種加重情形中,本文只選取其中較為疑難的“多次聚眾斗毆”和“持械聚眾斗毆”兩種加重情形加以研究。本文認為,本罪的加重情節(jié)從屬于基本犯罪構成;“多次聚眾斗毆”中的“多次”應理解為三次及以上,每次都要獨立構成聚眾斗毆罪,“多次”的認定應結

5、合追訴時效的標準進行計算;“持械聚眾斗毆”中的“械”的范圍及持械聚眾斗毆責任人范圍的認定都應采取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標準來進行認定。
  第三部分是關于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認定研究。此部分主要討論轉化條款性質的認定、本罪轉化犯的成立條件以及本罪轉化犯中責任的分配和轉化犯的自首問題。本文認為,聚眾斗毆罪中的轉化條款應該理解為一種注意性規(guī)定,而非法律擬制,行為人的行為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時方可轉化定罪:有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聚眾斗毆罪的前提

6、下,該行為人在聚眾斗毆的過程中出于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的故意實施了傷害或殺害行為,且該行為造成了他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若行為人系一般參加者而未構成聚眾斗毆罪,在聚眾斗毆過程中致人重傷或死亡的,不適用轉化條款,直接按相應的犯罪處理即可。其中“致人重傷或死亡”中的“人”既可以包括對方人員也可以是本方人員和其他無辜者;轉化犯中責任的劃分要結合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理念進行認定,只有客觀上造成了他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并且主觀上對此種結果的發(fā)生具有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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