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調解話語中的法官身份建構——基于目的原則的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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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深入發(fā)展,催生了各種社會矛盾不斷涌現(xiàn)。矛盾糾紛案件激增的社會現(xiàn)實和司法困境,客觀上使得“調解為主、審判為輔”的大調解的司法格局長期存在,同時也使得法庭調解成為民事審判司法程序的必經階段。法官在整個法庭調解中居于核心地位,是法庭調解中各種關系的核心,他們是法院調解制度運行中的操作者,這也是法院調解區(qū)別于其它類型調解的最大不同。因此,對法官的言語實踐及其角色、身份的考察對于理解法庭互動話語中的相互關系乃至整個調解制度至關重

2、要。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有關法官在法庭調解實踐中的言語活動或是身份研究在法庭話語研究的諸多文獻中卻鮮有涉及。
  本研究立足于機構話語,采用廖美珍提出的目的原則理論及分析框架,以調解互動中法官的身份建構為研究對象,結合真實的法庭調解話語語料,從微觀層面對法官的調解話語進行描寫與分析,旨在對目的關系制約下的不同目的互動模式中法官所建構的身份進行定性分析。重點探討法官在不同目的關系制約下的目的互動中建構了怎樣的身份以及這些身份是通過怎

3、樣的話語選擇及策略建構的。
  基于分析和討論,本研究發(fā)現(xiàn)在不同目的關系制約下的目的互動模式中,法官通過不同的話語選擇及策略主要建構了兩類身份。一類是靜態(tài)的機構身份,該類身份是在目的中立關系下的互動中建構的,主要有機構代言人、調解程序組織者、中立的調解人、調解程序的調控者和案件事實的調查者這五種身份;另一類是動態(tài)的話語身份,該類身份則是在目的一致和目的沖突關系下的互動中建構的,主要有勸服者、教育者、評價者和和事佬這四種身份。在建構

4、靜態(tài)身份時,法官傾向于使用程序性、機構性的語言,采用打斷、提問、話題控制與轉移等策略來進行調解,而在建構動態(tài)身份時,法官則傾向于選擇生活化的語言,采用打比方、預設、模糊策略、面子策略等來進行調解。
  本研究從目的原則出發(fā)探討法庭調解話語中法官的身份建構,把身份建構的研究范圍拓展到法庭調解這一話語類型中,可以改變目前身份研究的現(xiàn)狀,擴大身份研究的范圍。同時,從目的原則的角度分析法庭調解話語中法官的身份建構,屬于把語言學的理論成果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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