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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文化權利越來越受到普通百姓的關注,學界對文化權利的研究也開展的如火如荼。但縱觀現(xiàn)有研究,追問“文化權利是什么”這個元命題時,顯得茫然。在這個元命題沒有達成基本共識的境況下,研究越多,構筑起來的文化權利之海市蜃樓越來越顯得不堪重負,隨時有傾塌的可能。每個研究者皆自說自話,無法判斷誰是誰非。這樣的研究狀況必將阻礙文化權利研究的進一步深入。本文緊緊圍繞“憲法上文化權利是什么”展開研究,以揭示憲法上文化權利最核心內(nèi)容來搭建文化權利研究的共識平臺
2、。
第一章回答“憲法上的文化是什么”?!拔幕币辉~的內(nèi)容廣泛且捉摸不定,由此,選擇一個真實、可靠、可行的視角對“文化權利是什么”展開基礎性研究顯得非常必要。本文選擇憲法文本作為文化權利研究的場域。結合國際人權法和憲法領域中已經(jīng)達成的文化權利共識,譬如將《經(jīng)社文權利公約》第15條、我國憲法第47條視為文化權利條款等,經(jīng)過仔細考察古今中外的“文化”一詞涵義的演變,發(fā)現(xiàn)憲法上的“文化”的所指經(jīng)歷了從“科學、文學、藝術、技術”走向泛化
3、的過程。由此可見,憲法上的“文化”是指以“科學、文學、藝術、技術”為典型類型的智力成果。但憲法的條文正面列舉,往往是未能窮盡所有此類智力成果。因此,本文對“科學、文學、藝術、技術”這幾類典型“文化”的共性進行挖掘,并以此為據(jù),作為憲法上文化權利中的“文化”認定標準,為確定憲法上文化權利的內(nèi)涵外延奠定基礎。
第二章揭示“憲法上文化權利的表達”。首先,考察了作為憲法淵源的國際人權法中的文化權利表達,并指出,盡管國際人權法中的文化權
4、利對二戰(zhàn)后制定的憲法從表達模式到內(nèi)容都產(chǎn)生深遠的影響,但國際人權法上文化權利的價值基礎、權利內(nèi)容上與憲法上文化權利也有顯著的差別。其次,對世界各國憲法上“科學、文學、藝術、技術”文化權利的表達進行整體和個別考察。經(jīng)對世界各國憲法上文化權利的整體考察發(fā)現(xiàn),“科學、文學、藝術、技術”幾類典型文化在世界各國憲法中得到普遍認同。從“科學、文學、藝術、技術”文化權利的內(nèi)容上看,個人權利主體地位得到一致確認,而集體的權利主體地位未涉及;子權體系上看
5、,文化自由權、權利主體自身文化成果受益權得到高度重視,往往也是以權利模式表達,而文化發(fā)展權和政策參與權往往在國家政策條款中有涉及。在特別考察中,針對文化權利的不同表達模式分別選取幾個有代表性的國家憲法,比如,有文化權利憲法開端之稱的《魏瑪憲法》、文化權利單獨入編的《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文化權利表達隱含于其他權利之中的《南非共和國憲法》、文化權利全面規(guī)定的《厄瓜多爾共和國憲法》、文化權利獨立條款模式的我國憲法,并針對這些典型國家文化權利的
6、表達模式優(yōu)缺點、權利主體、權利性質(zhì)等幾個方面進行闡釋。
第三章分析“憲法上文化權利的建構”。首先,針對憲法上文化權利的主體展開討論,認為只有個人才是憲法上文化權利的主體,而集體無法成為權利的主體。憲法上文化權利主體的這一特點在各國憲法文本考察中得到證實,通常使用“人人”、“每個人”、“公民”、“國民”等。并指出基于經(jīng)濟、政治、社會基礎條件等因素的影響,憲法上文化權利主體由個人逐漸趨向于公民的演變。其次,經(jīng)文本考察,將憲法上文化
7、權利界定為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并對此采取類型分析方法,將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劃分為經(jīng)驗性和理念性兩大類型。經(jīng)驗性文化權利中,以個人消費者或參與者不同身份,可分為欣賞型文化權利和參與型文化權利。理念性文化權利主要針對經(jīng)驗性類型中涵攝的文化活動進行抽象歸類,形成憲法上文化權利的子權體系,主要有文化自由權、文化受益權、文化發(fā)展權、文化政策參與權。然后,對理論和實踐中容易與文化權利混淆幾類權利進行甄別,譬如科學研究自由、學術自由、受教育權、非物質(zhì)
8、文化遺產(chǎn)等。最后,對憲法上文化權利的客體“文化利益”,結合第一章研究結論對憲法上“文化利益”的類型、特點、功能進行闡釋。
第四章分析“憲法上文化權利的功能”。憲法上文化權利具有自由權和社會權雙重性,由此,其功能也主要表現(xiàn)為防御權、受益權、制度性保障功能。文化自由權主要具有防御權功能,主要表現(xiàn)為權利主體享有排除國家干預的權利,相對應地國家負有“不作為”的尊重義務兩方面。此外,特別闡釋了社會權性質(zhì)文化權利的防御功能,其表現(xiàn)為權利主
9、體享有排除國家不尊重文化權利的積極作為,與此相對應,國家負有“不侵犯”文化權利的義務。文化權利的受益權功能包括消極和積極受益權兩個層面。消極受益權功能意味著文化權利主體有請求救濟的權利和國家負有履行保護的義務。積極受益權功能則是指文化權利主體有權請求國家給予一定文化利益的權利和國家向公民負擔一定文化利益的給付義務。此外,在制度性保障功能中特別強調(diào)國家在文化領域中的行為不能與文化權利自身的且已得到憲法認可的制度相違背的消極制度保護,以及國
10、家履行積極創(chuàng)建各種合理制度的義務,在制度保障義務履行中要遵循“保障足夠性原則”、“體系正義原則”、“殘余理論原則”等。
第五章分析“憲法上文化權利的限制”。首先,從考察了憲法上文化權利的一般限制條款和特別限制條款。一般限制條款是指憲法文本中對所有基本權利適用的一般性的權利限制條款。特別限制條款是指文化權利條款中設定的限制規(guī)定。這兩類限制條款以限制“自由權”主體的行使權為核心,限制事由也大同小異以公共利益、其他憲法權利、國家非常
11、時期等。其次,針對自由權和社會權性質(zhì)的文化權利的限制分別進行分析。詳細地闡釋了自由權性質(zhì)的文化權利限制的事由、特點、禁止情形。由于社會權性質(zhì)的文化權利的限制在憲法文本中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通過對社會權的基本特性的分析,揭示出社會權性質(zhì)的文化權利受到“漸進式給付”、“輔助性原則”等限制。
第六章探討“憲法上文化權利的保障”??v觀世界各國憲法文本中,基本權利主要通過國家政策、國家立法、國家司法和其他人權保障機制等途徑而得以保障。經(jīng)考察
12、世界各國憲法文本,文化權利的實現(xiàn)整體呈現(xiàn)出主觀權利客觀化的特點。目前,憲法中只要規(guī)定了文化權利,普遍承認文化自由權和文化權利主體自身成果受益權的主觀權利和客觀價值秩序功能,而對社會文化成果的受益權、文化發(fā)展權和文化政策參與權都以憲法上文化權利僅僅強調(diào)其具有客觀價值秩序,卻未承認這些文化權利的主觀權利性質(zhì)。從而,社會權性質(zhì)的文化權利的保障中呈現(xiàn)出以國家政策和國家人權保障機制為主,國家立法、司法實現(xiàn)動力不足的特點。目前,各國文化自由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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