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產品自損的民事救濟.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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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侵權責任法》第41條規(guī)定的“損害”是否包括缺陷產品自損,在理論界引發(fā)巨大爭議,而立法上的含糊其辭也造成了司法實踐上的混亂。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考察,大多數(shù)國家的產品責任法將產品自損排除在外不予適用,但這種簡單機械的處理模式,誘發(fā)了一系列難以解決的問題。有鑒于此,本文對缺陷產品自損引發(fā)的民事救濟問題進行針對性探討。全文主要由六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主要對缺陷產品自損的相關概念進行了界定。國內目前對產品自損進行的研究,幾乎無一例外的

2、把重點都放在《侵權責任法》中規(guī)定的“損害”是否包括“自損”上,而忽視了引發(fā)產品自損的原因。再者,我國產品領域的立法用語亦是混亂不堪、亟待規(guī)整。所以,在解決爭議問題之前對缺陷產品自損進行概念的界定是必要前提。我們認為,宜將“產品缺陷”定位為一種足以對他人人身安全、其他財產造成損害的不合理危險,進而將“缺陷產品自損”界定為產品因本身存在足以對他人人身安全、其他財產造成損害的的缺陷,而導致的產品自身的毀損、滅失。
  第二部分是針對缺陷

3、產品自損的民事救濟問題進行爭點的集中整理。這一部分在就學界觀點進行概括、歸結的同時,也對司法實踐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梳理。爭議焦點主要有二:其一,《侵權責任法》第41條中的“損害”如何進行解釋?其二,《侵權責任法》與其他所涉法律之間的適用關系應該如何?我們認為,宜將《侵權責任法》第41條中的“損害”進行擴大解釋,并且當缺陷產品自損的受害者欲尋求侵權法上的救濟時,應以《侵權責任法》為中心進行法律的適用。
  第三部分是對我國缺陷產品

4、自損救濟當中的爭議問題,進行比較法的借鑒。此處的比較法研究不會僅停留在對不同法系、不同國家地區(qū)的法律條文對比上,還嘗試對近年來這些國家、地區(qū)的學說新觀點以及司法實例進行探討、歸結,從而為我國以后的立法、司法提供針對性的參考。通過研究,我們發(fā)現(xiàn),雖然主要國家、地區(qū)的立法以及傳統(tǒng)理論觀點一般都認為,缺陷產品自損,不應納入到侵權法中救濟,但產品自損受害人主張侵權救濟而獲得法院支持的實例,幾乎在各國均已存在,并呈現(xiàn)日益頻繁之勢。
  第四

5、部分是采取利益衡量的方式,就缺陷產品自損情形是否應該納入我國《侵權責任法》一并救濟,進行橫向與縱向的比對。即我們依循具體案件訴訟的進行,對涉案的受害人、經營者、生產者、法院等主體的利益進行衡量,從而最終明確“一并由《侵權責任法》救濟的方式”更能實現(xiàn)效益的最大化。
  第五部分解決《產品質量法》、《侵權責任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間的法律適用問題。我們認為,《侵權責任法》是相對于《產品質量法》的上位法,但《侵權責任法》并不是對《

6、產品質量法》的完全取代,《產品質量法》在不與《侵權責任法》相沖突的前提下仍然適用,然二者規(guī)定發(fā)生沖突之時,應以《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為準。另外,宜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0條第2款中的財產損害解釋為包括產品自損,如此也能使之與《侵權責任法》協(xié)調統(tǒng)一。
  第六部分在認定缺陷產品自損情形可以一并適用《侵權責任法》救濟的前提下,對受害人就此情形下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與懲罰性賠償進行探討。我們認為,完全將精神損害的民事責任方式排除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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