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股息征稅問題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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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本文以跨國股權投資的收益——股息為研究對象,試圖找到來源國、居住國和跨國投資人三者之間征稅問題的最佳平衡點,即跨國股息所得上的合理稅負。本文共分為四章。 第一章主要研究跨國股息的概念。這是本文做進一步研究的基礎。本章指出,稅法上的股息概念,并不等同于公司法上的股息概念,稅法上的股息概念,更接近經濟現(xiàn)實和交易的實質。受OECD范本和UN范本的影響,稅收協(xié)定中的股息概念具有某些共通性,但是,具體的雙邊稅收協(xié)定也受到締約雙方國內法的深

2、刻影響,因此又反映出一定的特異性。本章中還探討了資本弱化和股息剝離這兩類特殊經濟關系下某些國內稅法中的股息概念。這些特殊的股息概念雖然可以有效地遏制和打擊各種逃避稅行為,但是存在著和雙邊稅收協(xié)定的協(xié)調問題。 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別從不同的角度介紹了股息所得來源國和跨國投資人居住國之間的協(xié)調征稅制度。這種協(xié)調征稅具體表現(xiàn)為來源國和居住國的分享征稅模式。第二章討論的是來源國的稅收制度。為了確保來源國和居住國的分享征稅,必須對來源國的征稅

3、權進行限制,而且更多的法律制度對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進行區(qū)分,對直接投資下來源國的股息所得稅率予以更大的限制。如果跨國股息的分配中涉及到常設機構,對跨國股息的征稅規(guī)則可能產生下述影響:第一,對可歸屬于常設機構的股息所得,來源國將不受條約中限制稅率的約束,它可以將股息所得納入常設機構的應稅所得中予以征稅;第二,對常設機構的分配利潤和未分配利潤,來源國無權征稅。 第三章論述了來源國與居住國協(xié)調征稅的另一層涵義,即居住國對跨國股息上已繳

4、來源國稅負采取的消除重復征稅的措施。對法律性重復征稅,理論和實務界都持基本贊同的態(tài)度。但是對于經濟性重復征稅,學術界和各國的立法實踐差距很大。本文認為,對于經濟性重復征稅,應該予以適度的緩解,特別是對于公司間存在的股息支付,否則將導致循環(huán)性征稅。而對于個人股東接受的股息,原先采用綜合制的很多國家現(xiàn)在也回歸到了傳統(tǒng)制。 第四章論述了我國相關制度的完善。本文認為,應該在國內法中納入反避稅情形下股息重新認定的規(guī)則,并做好與之配套的協(xi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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