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培訓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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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食品召回管理辦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12號),2015年3月11日國家食藥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目的意義加強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減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 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主要內容解讀,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強化企業(yè)主體責任落實強化依法監(jiān)管嚴格執(zhí)法,一、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召回流程:停止生產

2、經營、召回、處置和監(jiān)督管理適用范圍: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劑和保健食品以及進入批發(fā)、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yè)后的食用農產品)(第2條、第45條),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第四十五

3、條 本辦法適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劑和保健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進入批發(fā)、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yè)后的食用農產品的停止經營、召回和處置,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一、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不安全食品范圍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

4、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五)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八)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

5、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不安全食品范圍其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危害性”是召

6、回重要衡量標準的必要條件判斷有沒有危害,可根據實際發(fā)病情況和專家判斷,第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建立由醫(yī)學、毒理、化學、食品、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專家?guī)?,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提供專業(yè)支持,一、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停止生產經營 一是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fā)現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經營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第8條),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發(fā)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

7、止生產經營,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一、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停止生產經營二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fā)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

8、品(第9條、第10條),第九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fā)現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第十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fā)現網絡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依法采取停止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措施,確保網絡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一、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停止生產經營 三是食品生產經營者

9、生產經營的不安全食品未銷售給消費者,應當立即追回(第11條),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不安全食品未銷售給消費者,尚處于其他生產經營者控制中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風險,一、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召回實行分級按時限召回一級召回是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應當在24小時內啟動,10個工作日內完成二級召回是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的,應當在48小時

10、內啟動,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三級召回是對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應當在72小時內啟動,30個工作日內完成(第13條),第十三條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分為三級(一)一級召回: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24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二)二級召回: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

11、安全風險后48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三)三級召回: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72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標簽、標識存在瑕疵,食用后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解讀:規(guī)范了召回的啟動和召回時限,一、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標簽問題召回分情形實施召回 近年來“食品標簽問題”

12、常常成為職業(yè)打假人和食品企業(yè)爭議的重要話題《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對此給出了明確解決辦法:對于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72小時內啟動召回對于標簽、標識存在瑕疵,食用后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改正,可以自愿召回(第13條第3項)解讀 食品危害性是召回的重要衡量指標。對于因“食品標簽問題”被召回的食品,可以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繼續(xù)銷售,但要明示補救措施,第十

13、三條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分為三級:(三)三級召回: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72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標簽、標識存在瑕疵,食用后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改正,可以自愿召回第二十五條 對因標簽、標識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可以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繼續(xù)銷售

14、,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一、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召回情形主動召回 食品生產經營者發(fā)現不安全食品后應當主動召回責令召回 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沒有主動召回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者通過自檢自查、公眾投訴舉報、經營者和監(jiān)督管理部門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主動召回。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沒有主動召回的,縣

15、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一、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經營者召回 對因食品經營者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應當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解讀對因經營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既要及時召回防止食品安全隱患,又要盡量避免對食品生產者造成不良影響,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者對因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應當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食品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應當告知供貨商。供貨商應當及時告知

16、生產者食品經營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應當特別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導致食品出現不安全問題,一、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生產者追回 對不安全食品尚未銷售給消費者,尚處于生產經營者控制中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風險,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發(fā)生和風險蔓延解讀追回的過程只適用于問題食品沒有流通到消費者手里,僅僅流通在生產經營者手中。對于這種情形,企業(yè)可以不完全按照召回流程實施追回,第十一條

17、 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不安全食品未銷售給消費者,尚處于其他生產經營者控制中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風險,一、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處置 對因停止生產經營、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場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處置措施,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因停止生產經營、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場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處置措施食品生產經營

18、者未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一、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處置 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就地銷毀,第二十四條 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就地銷毀 不具備就地銷毀條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產經營者集中銷毀

19、處理。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集中銷毀處理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一、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處置 對不安全食品處置方式不能確定的,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意見進行處置解讀破解當前食品安全監(jiān)管工作中不安全食品如何處置的難題,防止不安全食品重新回流總之,辦法中“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都是為了預防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發(fā)生和蔓延,充分體現“預防第一”的立法理念,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

20、營者對不安全食品處置方式不能確定的,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意見進行處置。,二、強化企業(yè)主體責任落實,明確主體義務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義務,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義務,二、強化企業(yè)主體責任落實,規(guī)范公

21、告發(fā)布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網站和主要媒體上發(fā)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第十七條 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銷售的,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在省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網站和省級主要媒體上發(fā)布。省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網站發(fā)布的召回公告應當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網站鏈接。不安全食品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銷售的,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在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網站和中央主要媒體上發(fā)布。,二、強化

22、企業(yè)主體責任落實,嚴格書面報告 不安全食品存在較大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書面報告,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較大風險的,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情況,二、強化企業(yè)主體責任落實,規(guī)范信息記錄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如

23、實記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稱、商標、數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稱、商標、規(guī)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三、強化依法監(jiān)管嚴格執(zhí)法,依法責令履行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履行上述義務,第八條第二款

24、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第十二條第二款 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沒有主動召回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三、強化依法監(jiān)管嚴格執(zhí)法,發(fā)布預警信息 為有效防控制風

25、險,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可以發(fā)布預警信息,要求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費者停止食用,第三十五條 為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發(fā)布預警信息,要求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費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三、強化依法監(jiān)管嚴格執(zhí)法,現場監(jiān)督檢查 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情況進行現場監(jiān)督檢查,第三十一條

26、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情況進行現場監(jiān)督檢查。,三、強化依法監(jiān)管嚴格執(zhí)法,開展效果評價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報告進行評價評價結論認為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的,應當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更為有效的措施,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

27、經營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報告進行評價。評價結論認為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更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三、強化依法監(jiān)管嚴格執(zhí)法,處罰 不及時履行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guī)定時限啟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藥監(jiān)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

28、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解讀召回管理辦法的落實,關鍵在于明確責任主體、實施主體和追責主體理清義務、責任和法則,強化辦法的可操作性,第三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guī)定時限啟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藥品

29、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三、強化依法監(jiān)管嚴格執(zhí)法,不配合責任 食品經營者不配合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不配合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三、強化依法監(jiān)管嚴格執(zhí)法,拒絕或拖延履責 問題食品召回后,食品生產經營者拒

30、絕或者拖延處置問題食品,進行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三、強化依法監(jiān)管嚴格執(zhí)法,不按規(guī)定報告。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guī)定履行食品召回、停止生產經營報告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31、,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未按規(guī)定履行相關報告義務的,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三、強化依法監(jiān)管嚴格執(zhí)法,監(jiān)管部門不依法履責 對監(jiān)管部門不依法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四條

32、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三、強化依法監(jiān)管嚴格執(zhí)法,從輕處罰原則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情節(jié)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解讀 從輕處罰的立法原則對促進食品生產經營者

33、主動遵法守法、妥善解決食品安全糾紛、降低執(zhí)法成本具有積極意義,第四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情節(jié)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三、強化依法監(jiān)管嚴格執(zhí)法,有關法律銜接問題。為做好食品安全召回管理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

34、的銜接,辦法第37條規(guī)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處理現行食品安全法第85條第1款 “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設定有更嚴厲的處罰:“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并處二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以上,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因此,在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從其規(guī)定,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關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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