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一般地方立法的完善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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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論我國一般地方立法的完善摘要2015年首次修訂的《立法法》賦予“設區(qū)的市”地方立法權,意味著更多主體享有地方立法權。將地方立法權范圍擴大有利有弊,一方面,擴大地方立法權可以賦予地方有針對性地處理本地方事務的權力;另一方面,新增設“設區(qū)的市”這一立法主體沒有立法經驗,是否能把握立法權則是個未知數。本文將通過分析目前一般地方立法的現狀討論其存在的普遍問題并提出完善建議。關鍵詞一般地方立法立法評估特色公眾參與作者簡介:楊楊,中國海洋大學法政

2、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憲法學與行政法學。中圖分類號:D67文獻標識碼:A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362一、一般地方立法的相關理論(一)一般地方立法的普遍性一般地方立法①普通性更加鮮明。一般地方立法的任務繁重,是我國地方立法中調整對象最豐富、調整手段最多、調整范圍最廣泛的立法。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較大的市②和設區(qū)的市③,都具有一般立法權。一方面,一般地方立法需要與上級法律、法規(guī)原則相一致;另一

3、方面,又要在解決本地實際問題且是必須以立法方式解決的問題。(二)一般地方立法的立法權3(一)一般地方立法存在立法重復、抄襲現象根據《立法法》第73條規(guī)定,地方性法規(guī)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guī)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guī)定。除去必要的重復之外,重復立法在后果上具有危害性,它在損害中央立法權威的同時也會抑制地方立法應有的功能,還會造成立法資源的浪費,徒增運行成本。雖然重復立法能夠保持立法的“一致性”,也肯定不會對上位法構成抵觸,但是其違背了不同層級立法

4、的邏輯性。一般地方立法還存在抄襲的現象,立法抄襲是指不同地區(qū)地方性法規(guī)的不適當照搬的情況。立法抄襲的危害性較之立法重復相比,要更為嚴重,它會導致一般地方立法的靈活性、針對性、適用能力大打折扣,嚴重影響一般地方立法質量的提高,延緩法律的進步。(二)一般地方立法的沖突立法沖突包括越權立法和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情形。前者例如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規(guī)定的事項,主要表現為處罰、收費等方面,后者則表現為對法律、行政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的事項作出了其他不一致的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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