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7號)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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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工傷認定辦法為規(guī)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工傷認定辦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新修訂的《工傷認定辦法》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6次部務會議通過并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布的《工

2、傷認定辦法》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新修訂的《工傷認定辦法》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布的《工傷認定辦法》同時廢止。2010年12月31日第一條第一條為規(guī)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

3、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第三條第三條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捷方便,認定程序應當向社會公開。第四條第四條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前款規(guī)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qū)的市

4、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3第九條第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第十條第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zhí)行公務的證件。第十一條第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并作出調查筆錄(三)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

5、的資料。調查核實工作的證據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十二條第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y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第十三條第十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要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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