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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再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再保險合同,是指一個保險人(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另一個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合同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保險人簽發(fā)、持有的再保險合同保險人將分入的再保險業(yè)務轉分給其他保險人而簽訂的轉分保合同,比照本準則處理
2、。第四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一)保險人簽發(fā)的原保險合同,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二)再保險合同產生的應收款項的減值,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觸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7號―金觸工具列報》.第二章分出業(yè)務的會計處理第五條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強,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第六條
3、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計入當期損益;同時,原保險合間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還應當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資產,并沖減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調整原保險合同未到期南任準備金余額時,相應調整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第七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
4、,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計入當期報益第八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第九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fā)生理賠費用而沖減原保險合間相應準備金余額的當期,沖減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余額;同時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臉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
5、,計入當期損益第十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的調整金額計入當期報益;同時轉銷相關應收分保準備金余額。第十一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因取得和處置損余物資,確認和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等而調整原保險合同賠付成本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攤回賠付成本的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第十二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發(fā)出分保業(yè)務帳單時,終賬單標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證金確認為存入分保保
6、證金;同時,按照賬單標明的返還上期扣存分保保證金轉銷相關存入分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一)分保費收入;(二)分出保費;(三)攤回分保費用;(四)分保費用;(五)攤回賠付成本;(六)分保賠付成本:(七)攤回未決賠款準備金;(八)攤回壽險責任準備金;(九)攤回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第二十四條保險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信息:(一)分入業(yè)務各項分保準備金的增減變動情況(二)分入業(yè)務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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