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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保險人交強險追償權保險人交強險追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實施后,國務院據此于2006年3月1日通過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并于2006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這兩部法律為機動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和社會大眾的利益保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該項保險制度從出臺伊始,就受到來自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直至其實施幾年后的今天,圍繞該項制度相關問題的
2、爭論仍在延續(xù)。筆者結合司法實踐中反映出的保險人交強險追償權這一突出問題,試圖展開討論,并求教于方家,以期厘清思路,統(tǒng)一認識。首先、保險人應當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督粡婋U條例》第2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3、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這里明確了在四種致害人有重大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對于道路交通事故給他人造成的搶救費用只承擔墊付的責任,并有權追償,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而眾所周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tǒng)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三項: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在這種情況下,保險
4、公司墊付搶救費、不承擔財產損失賠償責任,而對于保險公司是否承擔死亡傷殘賠償金和醫(yī)療費用賠償金的賠付責任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這里似乎出現了一個立法上的空白,進而引起了法律適用上的困惑。在司法實踐中,每每遇到上述情形之下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保險公司總是以只墊付搶救費并有權追償、死亡傷殘賠償金和醫(yī)療費用屬于財產損失、不承擔財產損失賠償責任等事由進行抗辯,甚至還要搬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的規(guī)定,認為不應當承擔死亡
5、傷殘賠償金和醫(yī)療費用賠償金的賠付責任。筆者以為,保險公司的上述抗辯理由并不能成立,在這四種情況下保險公司仍然應當承擔死亡傷殘賠償金和醫(yī)療費用的賠償責任。具體原因分析如下:當下位法與上位法發(fā)生沖突時,受沖突的下位法條款就會失去效力。因此,《交強險條款》第九條關于“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不負責墊付和賠償”的規(guī)定應當歸于無效。其五,從法律適用后果上來看。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采納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觀點也不利于交通事故引發(fā)的矛盾糾紛的實際解決。假設保險人
6、在這四種情況下不承擔死亡傷殘賠償金和醫(yī)療費用的賠償,那么受害人要想尋求救濟就只能通過直接向致害人提起侵權之訴這唯一途徑,這種情況下,存在以下三方面問題:一是加害人賠償能力有限。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必須以責任人的責任財產為基礎,在致害人無能力賠償的情況下,如果責任保險在這個時候也不承擔損失,受害人獲得賠償的可能性很小。二是侵權訴訟救濟程序復雜性的限制。通常在這種案件中,交通事故受害人往往急需獲得救濟。受害人獲得救濟需要經這漫長的訴訟程序,即
7、使獲得了勝訴判決,強制執(zhí)行也需要一定的時間,必然耽誤對受害人的賠償和救治。三是容易引發(fā)一定的道德風險。在沒有責任保險賠償的情況下,致害人的經濟能力成了唯一的救濟來源。在司法實踐中,致害人沒有當場抓獲,事后車主找其他人(通常是沒有經濟賠償能力的人)作替罪羊的情況時有發(fā)生。這個時候,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必然無法得到救濟。其次、保險人對致害人享有交強險追償權。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致害人具有《交強險條例》第22條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時,保險公司仍然
8、應當承擔死亡傷殘賠償金和醫(yī)療費用的賠償責任。當然保險公司本身并非社會福利機構,受害者的利益需要保護,并不意味著保險公司的利益就可以漠視,保險公司在致害人存在嚴重過錯情況下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應當給予其合理的途徑消化或分解這一加重的負擔,即對存在嚴重過錯的致害人進行追償。具體分析如下:第一、規(guī)定保險人在承擔保險責任后可以向存在嚴重過錯的致害人行使追償權,符合《交強險條例》第22條的法條內涵和立法本意。根據該條的規(guī)定,在致害人具有上述四
9、種嚴重過錯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人身傷亡的情形下,保險公司對其墊付的搶救費用有權向致害人追償。搶救費用在性質上屬于因人身損害引起的損失,按照同樣情形同樣對待的原理,保險公司對其先行賠付的醫(yī)療費、死亡傷殘賠償金等費用亦享有追償權。同時,根據“舉重以明輕”的規(guī)則,對于其他相對來說不那么重要的醫(yī)療費、死亡傷殘賠償金等費用當然應該也可以追償,否則就違背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設置保險公司墊付責任的立法本意。第二、規(guī)定保險人在承擔保險責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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