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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起行政敗訴案件引發(fā)的思考一起行政敗訴案件引發(fā)的思考2012022217:26:18|分類:資料之案件分析|標簽:|字號大中小訂閱本文引用自夢游天姥《一起行政敗訴案件引發(fā)的思考》【基本案情】2008年11月11日,樂清市工商局經(jīng)檢大隊執(zhí)法人員根據(jù)北京清華陽光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北京華業(yè)能源有限公司)投訴要求,依法對位于浙江省樂清市黃華鎮(zhèn)黃華中學邊民房內(nèi)的太陽能熱水器存放倉庫進行檢查,現(xiàn)場在倉庫發(fā)現(xiàn)已包裝妥當、外包裝紙箱標注“清華陽
2、光科技,全玻璃真空管太陽能熱水器水箱,北京清華陽光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區(qū)聚富三街4號,郵編101105,電話:01080529222“字樣的太陽能熱水器水桶(即水箱)80件;外包裝紙箱同樣標注“清華陽光科技”字樣的太陽能熱水器熱水管(即集熱管)111件和配套太陽能熱水器支架40件。現(xiàn)場配合執(zhí)法人員處理相關事務的負責人林文敏無法出示“清華陽光科技“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及相關證明材料,也無法出示“清華陽光TSINGHUASOLAR
3、“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物品予以扣留。投訴人的相關資料:“清華陽光TSINGHUASOLAR”注冊商標的所有人系北京清華陽光能源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北京清華大學太陽能電子廠),商標注冊證第1658144號;核定使用商品第11類,太陽能熱水器、太陽能熱水系統(tǒng)、太陽能開水器等;注冊有限期限自公元2001年10月28日至2011年10月27日。北京清華陽光能源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僅將該商標授權許可北京清華陽光太陽能設備有
4、限公司(現(xiàn)變更為北京華業(yè)陽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使用,未許可北京清華陽光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使用。當事人和投訴人的關系:當事人北京清華陽光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錢秀燕和股東南新達原先是清華陽光太陽能熱水器的電子產(chǎn)品供應商,北京清華陽光科技有限公司原先是生產(chǎn)太陽能熱水器上的控制器,為北京清華陽光能源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chǎn)整機的太陽能熱水器提供配件,在2002年底錢秀燕和南新達等人將北京清華陽光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收購后,增加投資,在2006年開始
5、從事太陽能熱水器的整機生產(chǎn)。并于2007年7月4日變更后的經(jīng)營范圍增加:生產(chǎn)太陽能熱水器?!咎幚斫Y果】經(jīng)過多方調查取證,該案于2009年10月12日經(jīng)過案員會討論,認定:當事人在太陽能熱水器包裝上標注的“清華陽光科技”商標字樣,和“清華陽光TSINGHUASOLAR”注冊商標使用的商品相同,均為太陽能熱水器;兩個商標字體形狀、字號上都完全一致;兩者使用文字含有相同之處即都包含“清華陽光”四個字;而“清華陽光科技”商標中所包含的“科技”兩
6、字,是有廣泛含義的中性詞語,作為后綴使用,容易引起公眾混淆;兩者及其組合在商品上使用后整體結構相似,易產(chǎn)生混淆;另外,當事人存在一定的主觀故意,當事人北京清華陽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和股東均長期從事經(jīng)營太陽能熱水器行業(yè),熟悉該行業(yè)內(nèi)的品牌情況和“清華陽光”品牌太陽能熱水器的品牌知名度,該公司使用的外包裝紙箱和正品的“清華陽光”品牌太陽能熱水器包裝極為相似;且該公司使用的宣傳冊上的照片,直接套印“清華陽光”的太陽能熱水器工程項目。當事人在
7、其生產(chǎn)的太陽能熱水器包裝上突出標注“清華陽光科技”商標字樣,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二沒收扣留的標注“清華陽光科技”字樣的太陽能熱水箱80件和太陽能熱水管111件。三、罰款壹拾萬元的處罰決定。從《行政處罰法》理論上講,“當事人”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的對象,也就是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該說,各個違法主體都可以成為“當事人”。但是,落實到個案,基于案件查處的便利、行政效率、行政成本以及案件
8、管轄等因素的考慮,每個案件“當事人”的確定不但要合法,而且要合適。就本案而言,因在現(xiàn)場配合執(zhí)法人員處理相關事務的負責人為林文敏,樂清市工商局于2008年11月11日以林文敏為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在調查過程中,北京清華陽光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相關材料證明林文敏為該公司員工負責該公司在浙江地區(qū)的產(chǎn)品銷售,現(xiàn)場上述產(chǎn)品均為該公司生產(chǎn)后運到樂清庫存準備對外銷售。故本案實際當事人為北京清華陽光科技有限責任公司。2009年5月15日,樂清市工商局以
9、北京清華陽光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為當事人重新立案,5月20日對林文敏進行了銷案,并及時的解除和實施了強制措施。從案發(fā)的2008年11月11日到重新確定歷時半年。在庭審過程中對方是針分相對,旨在我們進行了多次扣押,多次處罰。該案能及時的解除和實施了強制措施,所以一審,二審法院對予以認定不違法。由變更當事人重新進行的立案,這之間引發(fā)的程序問題,是我們應該注意的。我們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一定要注意區(qū)分程序中的“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以免因程序問題造
10、成不必要的麻煩。(二)正確處理被調查人員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字。北京清華陽光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錢秀燕于2008年11月14日,到樂清市工商局經(jīng)檢大隊接受詢問調查,2009年4月8日,南新達自稱為北京清華陽光科技有限公司股東,受法定代表人錢秀燕口頭委托來工商部門協(xié)助調查。但是錢秀燕和南新達在詢問筆錄制作完成后,在看過詢問筆錄,并對內(nèi)容沒有表示異議的情況下,都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我們知道,任何證據(jù)都必須符合法定的證據(jù)規(guī)格,才是有效的
11、證據(jù)。最高院《關于行政訴訟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zhí)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這兩份沒有當事人簽名的詢問筆錄效力怎么樣?《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結合多年來查辦行政處罰案件的實踐經(jīng)驗,明確規(guī)定了當事人拒絕在有關文書材料上簽名、蓋章的解決方法。《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求
12、當事人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到場,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或者無法找到當事人的,辦案人員應當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三)應準確適用法律條文本案的實體方面當事人的行為是不是構成商標侵權,是庭審時爭議的焦點之一。但是二審法院沒有對實體方面進行判定,卻抓住了我們在法律適用上的致命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
13、商標專用權:(一)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ㄎ澹┙o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二審法院認為這兩種屬于不同性質的商標侵權。這是辦案人結案階段、法規(guī)科審核階段、審案會討論階段、甚至在一審階段我們都沒有發(fā)現(xiàn)這一問題。在平時的案件中出現(xiàn)法律適用的誤區(qū)。有些是出于僥幸的心理,在不能完全把握適用哪個法條的情況下,有經(jīng)辦人的想法是兩條都用上,既便是錯了一條,別一條總還是對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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