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關于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實施辦法(試行)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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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中山大學文件中大辦[2002]22號印發(fā)《中山大學關于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校機關各部、處、室,各學院、實體系,各直屬單位,各附屬單位,后勤集團,產業(yè)集團:《中山大學關于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實施辦法(試行)》已經(jīng)學校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討論通過,并已報廣州市房改辦批準?,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附件:中山大學關于住房貨幣分配的實施辦法(試行)二00二年四月三日主題詞:教育住宅貨幣辦法通知中山大學校長辦公室2002年4月9

2、日印發(fā)3㈢立足于住房分配機制的轉換,促進與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關的綜合配套政策接軌,完成教職工住房商品化、社會化的分配機制和管理機制。二、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基本原則㈠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根據(jù)每位教職工在一定工作時間里和工作崗位上為社會、學校所作的貢獻,合理分配用于個人的住房消費資金數(shù)量。㈡給每位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教職工發(fā)放住房補貼的累計年限最多為25年,即300個月。㈢學校按規(guī)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實物性分配住房,不再按本方案實施

3、前的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實施范圍的教職工按月按職稱、職務規(guī)定標準發(fā)放住房補貼,由其自行解決住房問題。貨幣分配資金在規(guī)定時間內,計發(fā)入個人專門賬戶。學校的公有住房,一律按廣州市調整住房租金辦法出租。㈣新參加工作首次購買住房人員學校原則上給予經(jīng)濟上支持,購房時可提前一次性無息提供100個月的住房貨幣分配的住房補貼款作為購房借款以后從其住房補貼中逐月扣回。如其調離本校,必須歸還借款余款。具體辦法另行制定。三、本方案的實施范圍凡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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