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區(qū)環(huán)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審批表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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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穗埔環(huán)罰字〔2018〕6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廣州市黃埔華泰廢品店(經營者:黃小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101MA5A05Y3XN地址:廣州市黃埔區(qū)遠洋路2號一樓2018年2月2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廣州市黃埔華泰廢品店進行檢查時發(fā)現現場堆放有粘貼了危廢標簽的塑料空桶12個,產生單位是廣汽本田汽車有限公司黃埔工廠。該12個空桶是當事人從路過車輛的司機處購置的,轉手出售給他人獲利100元人民幣。當事人無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收集、

2、貯存。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證。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我局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穗埔環(huán)罰告字〔2018〕70號)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我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一、罰款人民幣120元;二、沒收違法所得40元人民幣。當事人在收到本處罰決定

3、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的要求,將上述罰款繳到非稅收入代收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廣州銀行、廣州農村商業(yè)銀行、中國銀行、農業(yè)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中信銀行、廣發(fā)銀行、浦發(fā)銀行、華夏銀行),收入項目編碼:3124。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環(huán)境保護局或向黃埔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起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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