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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0號《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已經2006年1月24日國務院第1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總理溫家寶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jié)約與合理開發(fā)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
2、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本條例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
3、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和管理權限,負責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和監(jiān)督。第四條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yǎng)、圈養(yǎng)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
4、取水的(五)為農業(yè)抗旱和維護生態(tài)與環(huán)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前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的取水,應當及時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第(五)項規(guī)定的取水,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第五條取水許可應當首先滿足城鄉(xiāng)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顧農業(yè)、工業(yè)、生態(tài)與環(huán)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
5、的職責權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區(qū)域內,根據實際情況對前款各項用水規(guī)定具體的先后順序。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備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請人補正(三)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第三章第三章取水許
6、可的審查和決定取水許可的審查和決定第十四條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一)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灤河、珠江、松花江、遼河、金沙江、漢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額以上的取水(二)國際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國際邊界河流限額以上的取水(三)省際邊界河流、湖泊限額以上的取水(四)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的取水(五)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六)
7、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內的取水。前款所稱的指定河段和限額以及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其他取水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審批。第十五條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簽訂的協(xié)議是確定流域與行政區(qū)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的依據??缡?、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簽訂協(xié)議的,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
8、指標,由流域管理機構根據流域水資源條件,依據水資源綜合規(guī)劃、流域綜合規(guī)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guī)劃,結合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取水現狀及供需情況,商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區(qū)的市、縣(市)行政區(qū)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結合各地取水現狀及供需情況制定,并報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第十六條按照行業(yè)用水定額核定的用水
9、量是取水量審批的主要依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jiān)督檢驗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行業(yè)用水定額的制定負責指導并組織實施。尚未制定本行政區(qū)域行業(yè)用水定額的,可以參照國務院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yè)用水定額執(zhí)行。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受理取水申請后,應當對取水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并綜合考慮取水可能對水資源的節(jié)約保護和經濟社會發(fā)展帶來的影響,決定是否批準取水申請。第十八條審批機關認為取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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