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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擔保物權的行使期間研究擔保物權的行使期間研究――以《物權法》第――以《物權法》第202條為分析對象條為分析對象高圣平高圣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副教授上傳時間上傳時間:200934(.cnarticledefault.aspid=4323020090304)關鍵詞:擔保物權訴訟時效除斥期間擔保物權行使期間內(nèi)容提要:擔保物權具有支配性,在學理上并無期間制度之適用,但擔保物權又具有從屬性,主債權訴訟時效對擔保物權行使
2、又存在影響。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擔保物權不消滅,但擔保人能依債務人之時效抗辯對抗擔保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與擔保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達成的擔保物權實現(xiàn)的協(xié)議不得僅因主債權訴訟時效的經(jīng)過而無效?!段餀喾ā返?02條可以適用于質(zhì)權和留置權,當事人關于擔保物權行使期間的約定無效。擔保物權人行使擔保物權是否有期間限制?當事人是否可以自行約定行使期間?一直是學術界和實務界爭論不休的問題。[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
3、保法司法解釋》)第12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x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nèi)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雖然這一規(guī)定在一定程度上平息了這些爭議,但其中法理仍可辨析?!段餀喾ā返?02條規(guī)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边@一規(guī)定所界定的期間是抵押權的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抑或
4、其他?超過這一期間對抵押權有何影響這一規(guī)定是否表明質(zhì)權、留置權等其他擔保物權沒有期間限制如此等等,不無檢討的必要。本文不揣淺薄,擬就此一陳管見,以求教于同仁。一、比較法視野下的擔保物權行使期間(一)域外立法例之比較關于擔保物權的期間問題,較為典型的是德國、日本?!兜聡穹ǖ洹返?94條規(guī)定:“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梢姡聡鞔_地否定了訴訟時效對于擔保物權的適用,因為擔保物權并非“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
5、”的請求權。將訴訟時效的客體限定為請求權或訴權,排除對包括擔保物權在內(nèi)的物權的請求權的適用,也是大多數(shù)國家的共識。[2]但值得說明的是,《德國民法典》以其他期間制度規(guī)定了擔保物權行使的限制,使擔保物權并未成為一種永續(xù)性的權利。第一,以取得時效制度承認第三人取得占有物的完整所有權,從而使該占有物之上擔保物權歸于消滅。其第945條規(guī)定:“在自主占有取得之前,第三人設定與物上的一切權利,因取得時效取得所有權而消滅。但自主占有人在取得自主占有的
6、當時對第三人的權利為非善意者,或以后知道這些權利的存在者,不在此限?!?依其第937條,取得時效期間為10年)。第二,對于特殊情形下的抵押權,規(guī)定了公示催告程序,以免抵押權無限期延續(xù)下去,其第1170條的規(guī)定,對于不知名債權人在登記經(jīng)過10年后未行使抵押權時,法院得以公示程序排除債權人的權利,抵押物歸其所有人。3鑒?!盵8]二、《物權法》第202條規(guī)定期間的性質(zhì)(一)訴訟時效、除斥期間,抑或其他?就《物權法》第202條規(guī)定的期間性質(zhì),
7、學界存在不同認識。第一種觀點認為,此期間(視)為訴訟時效,[9]該期間屆滿后,“抵押權人喪失的是抵押權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即勝訴權,而抵押權本身并沒有消滅”。[10]該條“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表述類似于《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屆滿后的法律后果的表述。“從法律效果考量,物權法規(guī)定的抵押權司法保護期近似于抵押權的‘訴訟時效’,因為與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一樣,該司法保護期屆滿后抵押權并不消滅,‘抵押權人喪失的是抵押權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即勝訴權
8、’,而且司法保護期的期間長短取決于主債權訴訟時效,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司法保護期也一樣中斷、中止、延長。主債權經(jīng)法院裁判后不再計算訴訟時效,抵押權的司法保護期也不再繼續(xù)計算,抵押權將一直受法律保護?!盵11]第二種觀點認為,此期間為除斥期間或存續(xù)期間,該期間經(jīng)過將導致抵押權的消滅。[12]通說認為,在性質(zhì)上,抵押權屬于支配權,而不是請求權,依民法法理,抵押權不受訴訟時效之限制。抵押權不宜適用與其擔保的債權相同的訴訟時效制度
9、。[13]持本觀點的學者認為“訴訟時效說”突破了民法通說。此外,將第202條解釋為抵押權適用于訴訟時效,將面臨一個嚴重問題: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完成后,質(zhì)權和留置權是否適用于訴訟時效若作肯定解釋,則將因《物權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而違反物權法定原則;若作否定解釋,則“抵押權適用于訴訟時效,質(zhì)權和留置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解釋結果必將構成對《物權法》第四編內(nèi)部體系的違反。[14]本文作者認為,將期間作“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非此即彼的區(qū)分,在邏輯上
10、并不周延。在我國民法上,確實存在著既不具有“訴訟時效”性質(zhì),又不具有“除斥期間”性質(zhì)的期間,如《民法通則》第137條規(guī)定的最長保護期、《擔保法》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學界對這些期間的性質(zhì)一直爭議不斷,其主要原因在于上述非此即彼的解釋論。我們大可脫逸這兩種區(qū)分,依規(guī)范本身定其性質(zhì),而不是生硬地套入這兩者之一,造成解釋論上的困難。準此,本文作者認為,《物權法》第202條實際上規(guī)定的是主債權訴訟時效對抵押權行使的影響,是抵押權從屬性的體現(xiàn),并不是抵
11、押權的訴訟時效,也不是抵押權的除斥期間。(二)主債權訴訟時效對抵押權行使的影響關于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是否以及如何影響抵押權,存在四種學說和立法例。第一種觀點認為,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并不影響抵押權的行使,也就是說,以抵押權、質(zhì)權或留置權擔保的債權,雖經(jīng)時效消滅,債權人仍然可以就其抵押物、質(zhì)物或留置物取償。德國民法即其著例。[15]第二種觀點認為,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一定期間內(nèi),債權人仍可行使抵押權,該期間屆滿,抵押權消滅?!稉7ㄋ痉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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