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大學本科學生轉學實施條例(試行)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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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溫州大學本科學生轉學實施條例(試行)溫州大學本科學生轉學實施條例(試行)(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為規(guī)范學生轉學工作,維護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4號)和浙江省教育廳的相關會議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一章第一章組織領導組織領導第一條第一條溫州大學本科學生轉學工作在學校分管校長領導下,由教務處主要負責,學生工作處、紀委(

2、監(jiān)察室)等其他職能部門參與管理與監(jiān)督。第二章第二章轉學原則轉學原則第二條第二條普通高校錄取的學生原則上應在本校完成學業(yè)。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xù)在錄取學校學習的,可申請轉學。其中患病學生需提供轉出學校、擬轉入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檢查證明。特殊困難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況,確需本人就近照顧的。第三條第三條轉學應在錄取專業(yè)相同層次、相同錄取批次的高校之間進行原則上需在相同或相近專業(yè)之間進行,申請轉學的本??茖W生高考分數(shù)應達到擬轉

3、入學校相關專業(yè)在生源地相應年份的高考錄取分數(shù)。第四條第四條因家庭發(fā)生變故或水土不服需轉學的,原則上只能轉回生源地高校。第五條第五條不予轉學的情形。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學手續(xù):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2.高考分數(shù)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yè)相應年份錄取分數(shù)的;3.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4.通過定向就業(yè)、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

4、材料。2.對方學校轉學的函件應包含以下內容:(1)浙江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備案表(省內一式4份,省外一式5份)(2)錄取新生名冊復印件(含錄取分數(shù))并加蓋學校招生管理部門印章(3)學生在校期間已學課程成績單,并加蓋學校教務處印章(4)學生在校期間表現(xiàn)鑒定書,并加蓋學生處印章(5)轉學理由證明材料(6)轉出學校公示情況及結果(提供學校網站公示截圖,公示結果由公示部門出具)。第四章第四章轉學審批和信息公示轉學審批和信息公示第八條第

5、八條對申請轉出的學生,學生所在學院需仔細核實轉學條件與理由,并嚴格審核佐證材料的真實性,確屬患病或者特殊困難無法繼續(xù)在本校學習的,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將相關材料和初審意見交學校教務處,教務處進行復審。第九條第九條對申請轉入的學生,學校教務處根據當年高考情況、當前學習狀況等信息,核實學生是否具備轉入本校擬轉入專業(yè)資格。若情況屬實,教務處將相關材料報擬轉入學院,學院需召開黨政聯(lián)席會議或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是否同意該生的轉入申請,并將如實記有轉

6、入學生名單和表決情況的會議紀要書面報教務處。第十條第十條學校教務處將所有轉入、轉出的學生情況匯總后報轉學管理工作領導組復核審議,審議完成后,教務處對擬轉學學生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學生姓名,轉出、擬轉入學校和專業(yè)名稱,入學年份,錄取分數(shù)線,轉學理由等)通過學校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將終止轉學審批手續(xù)辦理。如公示無異議,教務處將報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第十一條第十一條學校會議通過后,教務處正式行文報浙江省教育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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