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綠化條例》修訂對照表doc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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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上海市綠化條例》修訂稿條款原條文內容擬修訂內容備注第十七條本市鼓勵發(fā)展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新建機關、事業(yè)單位以及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建筑適宜屋頂綠化的,應當實施屋頂綠化。本市鼓勵發(fā)展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市綠化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管理部門,編制本市立體綠化實施專項規(guī)劃,明確立體綠化建設的重點范圍、任務進度、保障措施等內容。區(qū)、縣綠化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立體綠化實施專項規(guī)劃,制定本轄區(qū)立體綠化具體

2、實施計劃。按照國家和本市立體綠化相關技術規(guī)范實施立體綠化建設的,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條例第十七條原第二款的內容,放到修改后的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作細化規(guī)定。本市立體綠化建設由建筑物、構筑物的增加一條,作4立體綠化改造項目:(一)重要地區(qū)和主要景觀道路兩側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二)城市化地區(qū)的市政公共設施;(三)符合立體綠化技術規(guī)范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本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規(guī)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同級綠化

3、管理部門對立體綠化建設的意見。第二十條綠化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市或者區(qū)、縣綠化管理部門在組織建設公共綠地時,應當組織專家對其設計方案進行論證,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綠化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市或者區(qū)、縣綠化管理部門在組織建設公共綠地時,應當組織專家對其設計方案進行論證,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其中,建設四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綠地,應當配備相應的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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