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法律問題研究——以趙某訴深圳某電信公司人身損害案為例.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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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世紀90年代末期以來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確立,中國社會面臨快速轉型,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和家庭生活都在發(fā)生急劇變化。人們在廣泛接受社會發(fā)展和經濟繁榮帶來的利益時,也同時遭受其帶來的弊害。人們在參加社會或者經濟活動時可能會遭受財產或者人身損害,以至于自覺不自覺地成為社會發(fā)展和經濟繁榮的犧牲品。如何保護人們的財產和人身安全,避免遭受他人侵權行為的傷害,已經成為21世紀所面臨的重大法律問題。
  本案是一個關于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

2、件,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深圳某電信公司對趙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存在障礙物的路面行走時應當預見險情發(fā)生的可能性,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深圳某電信公司則抗辯趙某摔倒的地方在大門臺階之下,不屬于其營業(yè)場所,況且導致趙某摔倒的剩飯剩菜是其他公司員工灑落的,應當由其他公司來對趙某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實際上涉及到的是侵權法上的安全保障義務問題。本文認為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為法定義務,責任性質為侵權責

3、任,歸責原則應為過錯責任原則,并采用過錯推定的認定方法。侵權責任的構成中,對于經營者的過錯認定,以法律法規(guī)和個案中的經營者的實際行為以及同類經營者所應達到的標準抑或一個一般誠實善良之人所應達到的注意程度進行比較,來確定個案中的經營者是否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注意義務”,進而認定其有無過錯。對于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損害賠償而言,只要違法行為本身是造成損害事實的原因即可,至于其對造成損害結果發(fā)生所發(fā)揮的原因力只關乎責任范圍,并不影響責任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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