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若干疑難問題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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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隨著社會生活的發(fā)展變化,用簡單罪狀所表述的敲詐勒索罪在認定上的困惑也日益明顯。刑法規(guī)定的不明確,不可避免地導致了理論界在這一罪名上的諸多分歧,同時也給敲詐勒索罪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適用造成一定困難。而在有關本罪的諸多爭論之中,暴力、欺騙與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行為之關系、敲詐勒索罪加重情節(jié)的認定、敲詐勒索罪的既遂與未遂、以威脅方式行使權利行為能否成立刑法學勒索罪等四個問題,可謂是敲詐勒索罪定罪量刑最具爭議的四個問題。對于這四個問題,筆者認為:1

2、、對暴力與暴力威脅能否構成敲阼勒索罪手段行為的判斷,應結合行為的種類、行為是否當場實施,取財行為是否當場實現等要素,進行綜合的判斷與分析。而對于欺詐是否能構成本罪手段行為的判斷,則需關注行為人所虛構之情形是否使被害人陷入意思誤解,而感受到威脅或要挾;2、對于刑法及司法解釋末對敲乍勒索罪加重情節(jié)的內容作出規(guī)定而導致的在本罪加重情節(jié)認定上的疑惑,則應沖破學界對本罪加重情節(jié)進行列舉的傳統(tǒng)思維,對本罪加重情節(jié)轉而進行概括式的歸類,由法官在遵循一

3、定原則的基礎上,依據自由裁量權在歸類的范圍內,結合具體案情對其進行認定;3、在敲詐勒索罪的基本犯與加重犯的既遂與未遂的問題上,應肯定敲詐勒索罪的基本犯、數額加重犯與情節(jié)加重犯都存在未遂。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對敲詐勒索罪基本犯之既遂與未遂的判斷標準,不應為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而應是行為人是否基于被害人的心理恐懼而取得財物;4、而在以威脅方式行使權利的行為能否成立敲詐勒索罪的判斷上,則應抓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這一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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