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制度研究——兼評我國《企業(yè)破產法》構建的破產管理人制度.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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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并于2007年6月1日施行。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該法引入了國際上通行的破產管理人制度,并且為了配合該法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就破產管理人的指定和報酬問題制定了司法解釋,至此破產管理人制度在我國基本構建成形。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居于相當重要的地位,是破產程序能夠公正、公平和高效進行的關鍵。因此,筆者以此為題,針對該制度在我國實施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針對我國國

2、情,結合中外的一些數據和實例對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進行評析,并就其完善提出粗淺的看法。 本文除了引言和結論外,正文分為三章: 第一章的主要內容為從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選任、權利義務和監(jiān)督機制四個方面來評析我國新《企業(yè)破產法》構建的破產管理人制度。其中包括與1986年《企業(yè)破產法(試行)》中清算組制度相比的優(yōu)越性和現行制度中仍然存在的問題,并對新破產法實施的過程中發(fā)現的一些配套制度不健全的問題以實例做出說明。 第二

3、章的主要內容為對若干國家及地區(qū)的破產管理人制度的比較研究,分析評價了若干國家及地區(qū)在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選任、權利義務和監(jiān)督機制方面的特點,以期對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的完善有所借鑒。 第三章的主要內容為在上文分析的基礎上對完善我國的破產管理人制度提出建議,主要包括我國破產管理人應定位為傾向于債權人,而在一定程度上公正獨立的特殊專業(yè)機構,破產管理人名冊的建立應更加民主,強化債權人會議在管理人的選任和報酬的確定中的權利,建立臨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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