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序的法律——林權制度的歷史實踐.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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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本書根據安徽省績溪縣善莊鎮(zhèn)擇塘村近八個月的“林權”田野調查所完成。
   本書的研究主題屬于“林權”范疇。但問題的核心不是“林權”的語義分析,也不是“林權”的法理建構,而是開展“林權”之于中國經驗的歷史實踐研究。
   本書采用“整體生存?zhèn)惱怼弊鳛檠芯坎呗?,努力把“國家視角”和“民間視角”結合起來,通過“在場式”田野工作,以“事件束”為切入點,把“林權”置于宗族、村落、信仰、法律、村治、市場、水利等整體歷史-文化緯度,積

2、極挖掘“在地范疇”,全面審視徽州文化場境下“林權”實踐及其再生產。調查結果表明,“林權”的國家法“表達”和民間法“實踐”的發(fā)生背離,這既是“整體生存?zhèn)惱怼笨疾斓谋尘?,也是“整體生存?zhèn)惱怼睂嵺`的結果。當然,本書研究宗旨不在于揭示“表達”和“實踐”的二元化,而在于考察“整體生存?zhèn)惱怼眻鼍诚铝謾鄬嵺`“法律內卷化”,即由于國家法的規(guī)則理性與民間法的秩序邏輯之間的文化區(qū)隔,造成有法律而少秩序的制度性事實。其具體表現為:催生山林獨聯體,激發(fā)林權糾紛

3、、引起械斗上訪、灰色勢力鑲嵌村莊、林權集中少數能人、沖擊村莊治理、影響法律權威、惡化生態(tài)環(huán)境等等。
   本書嘗試著呈現“林權”研究新發(fā)現:其一,林權證還是一種形式性財產,充其量只是林權的“象征資本”;其二,“山林獨聯體”無法實現西方產權形態(tài),反倒造成林業(yè)經濟遲緩和生態(tài)效益下降;其三,外來資本“鑲嵌”村族共同體,正在沖擊農村治理及其穩(wěn)定;其四,中國“身份性”林權尚未(甚至難以)讓渡于“契約性”林權,“祖山”仍是農民“道義經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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