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網絡言論的刑法規(guī)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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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IfIllIlllrIllIIIIIIY3388366分類號UDQ密級盆五舅勞弘大毒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論網絡言論的刑法規(guī)制申請人:學號:培養(yǎng)單位:學科專業(yè):研究方向:指導教師:完成日期:杜敏2150166法學院刑法學中國刑法學陳建旭副教授2018年4月15日中文摘要中文摘要我國關于網絡言論犯罪的相關立法還不夠完善。首先,我國刑法體系中沒有針對網絡言論犯罪的專屬罪名,導致法律在適用過程中自由裁量權空間較大,建議借鑒西方發(fā)達國家的立法經驗

2、對網絡犯罪設置專屬罪名;其次,在煽動分裂國家罪中沒有將公司法人納入犯罪主體之中,導致一些單位利用互聯網進行的較為嚴重的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得不到刑法的嚴懲,建議將公司法人納入煽動分裂國家罪犯罪主體當中;再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中“虛假信息”涵蓋的范圍過于狹窄,沒有將“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信息”納入其規(guī)制的范圍之內,建議擴大“虛假信息”的范圍。在司法實踐中也面臨同樣的困境,關于侮辱、誹謗罪蟣隋節(jié)嚴重”的司法解釋以“數字條款”來

3、判定情節(jié)是否嚴重有失偏頗;司法解釋中“公共秩序”是否包括網絡空間秩序尚存爭議;司法實踐中自訴案件轉公訴案件中“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七種情節(jié)有模糊不清之嫌。所以,在進行司法解釋時,要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刑法解釋適應性原則以及引入美國的“明顯且即刻危險原則“,以及提出一些其他的配套措施:倡導行業(yè)自律、完善電子證據的取證規(guī)則等。通過對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國家的相關立法進行對比,共同特征是在相關刑事立法中都涉及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問題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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