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應增設媒體妨害審判活動罪.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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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在當代西方社會,媒體被譽為繼立法權、司法權與行政權之后的“第四種權力”,媒體對司法程序的報道對于防止權力濫用、滿足公眾知情權具有重要意義,但另一方面,媒體的某些不適當報道又可能對法庭審判造成負面影響,使法院在面對強勢的道德輿論時難以保持中立地位。事實上,媒體報道是表達自由這一基本權利在現實中的投影,媒體與審判的沖突內在地體現了表達自由與司法獨立的緊張關系,在表達自由與司法獨立的博弈過程中,勢必要對兩者進行價值權衡,而問題的關鍵在于:同為

2、民主社會的重要價值,表達自由的重要性不能始終成為否定司法獨立的理由。民主社會也存在“多數人暴政”的可能性,表達自由有可能被濫用而成為“多數人暴政”的工具,司法獨立作為對抗這種“暴政”的一種方式理應應得到有力保護。本文從這一立場出發(fā),以刑法理論為指導,對媒體干擾審判行為進行研究。本文共分為三部分:
   第一部分闡述了刑法增設媒體妨害審判活動罪的必要性。設立媒體妨害審判活動罪有助于實現法益保護機能和人權保障機能的平衡,有助于彌補刑

3、事立法空白,有助于遏制媒體不當報道行為的泛濫。
   第二部分詳細考察了國外刑事法立法。從國外立法來看,大部分英美法系國家都規(guī)定了藐視法庭罪,大陸法系國家雖然直接規(guī)定藐視法庭罪的不多,但也設置了相似的罪名。
   第三部分探討了設置媒體妨害審判活動罪的具體構想。首先明確了媒體妨害審判活動罪的法條表述;其次詳細分析了本罪犯罪構成,指出本罪的客體是刑事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客觀方面是媒體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實施了嚴重妨害審判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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