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樹崇拜中的民事習慣法與成文法——以貴州省Y縣H鄉(xiāng)D寨古楓香樹崇拜為對象.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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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地處武陵山脈的D寨,是一個有著幾百年歷史的小村寨,因其所處的地理環(huán)境相對幽閉,當地土家族居民受外界文化干擾較小,傳統文化保存相對完整,且其主要宗教信仰仍然停留在原始宗教信仰層面,其中最為突出的便是神樹崇拜。神樹崇拜的主要特點就是將神樹作為宗教載體,神靈依附于神樹而得以駐留人間,而神樹本身亦被人們當作神來祭拜。在幾百年的歷史更迭中,D寨積淀了大量有關神樹保護的民事習慣法,并依照這些習慣法使得神樹得以全面的保存,為民族文化傳承及生態(tài)平衡作出

2、了巨大的貢獻。
  神樹是當地居民實現宗教信仰的基本載體,宗教信仰自由是受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因宗教信仰而產生的宗教物或宗教財產是民事法律領域與宗教領域共同關注的對象。在宗教領域,作為宗教物的神樹與普通的物具有顯著區(qū)別,因此宗教信仰習慣法對神樹采取特殊的保護方式。而在現行的成文法中,作為宗教物的神樹并不具有任何特殊性,雖然《民法通則》第77條規(guī)定:“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钡亲诮虉F體是指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

3、理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登記的組織宗教活動,辦理教務,開辦宗教院校,培養(yǎng)年輕宗教職員的機構。故“宗教團體合法財產”一語甚至將神樹排除在了宗教財產之外。這種差異主要源于我國民事立法并沒有對不同性質的物進行分類,從而無法根據物的特殊性質設置特殊的適用規(guī)則。其導致的直接后果便是特殊物權客體如宗教物等在現行法語境之下無法體現其特殊性,從而難以實現對宗教物的有效保護。
  文章通過對自然法層面的神樹與世俗法層面的神樹進行比較,得出唯有實現自然法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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