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憲政制度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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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外國憲法(第二版),主 編 韓大元,,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第二章 美國憲政制度,第一節(jié) 美國憲法的產生與發(fā)展一、1620年《五月花號公約》1.《公約》制定背景與經過2.《公約》文本3.《公約》意義二、1776《獨立宣言》1.背景:英國加強對殖民地控制/征稅——1773波士頓傾茶事件——1774年第一次大陸會議2.主要內容與結構(1)獨立的根據:自然法與自然神的法;人類的意見(2)具體的理由:

2、政治權力的基礎、目的與維持機制/英王與英國兄弟的作為;(3)重申根據并宣布行動的可能性,第二章 美國憲政制度,三、州憲時期(一)各州制憲時間(二)州憲的基本特點1.立法/執(zhí)行權的分離2.議會權力至上3.選舉權受限制4.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保護(三)州憲制定程序,,第二章 美國憲政制度,四、《邦聯條款》(一)主要內容1.州保留主權2.確定邦聯的性質:“為了共同防御和保護自由以及相互之間的共同福利的堅固的友誼

3、性聯盟”3.邦聯的機構:一院制國會(以州為投票單位;決策;國會權力有限)(二)邦聯出現的問題五、《聯邦憲法》(一)聯邦憲法的制定 沖突:大小州;北部自由州與南部蓄奴州。1.弗吉尼亞方案:三權分立;兩院制國會;行政首腦由國會選舉產生;各州應采共和政府形式;(大州;立法權至上)2.新澤西方案:一院制國會;聯邦法律、條約效力最高,但由州法院裁決(小州;州權)3.康涅狄格妥協(xié)案:兩院制;參院每州2名;眾院按人口。

4、問題:州違憲或違法;奴隸制。,第二章 美國憲政制度,(二)憲法的批準 由各州召開專門的代表會議批準。1787.9-1787.7,11州批準生效。 聯邦黨與反聯邦黨人的論戰(zhàn)。《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三)憲法的修改 1.憲法的修改程序 2.1789年《權利法案》,1791年批準。 3.重建時期(第13、14、15修正案) 4.其他(四)憲法的主體:7條。國會;總統(tǒng);司法;州際關系;憲法修改;憲法效力;憲法生效條件,

5、第二章 美國憲政制度,第二節(jié) 國會一、國會議員的資格與選舉(一)眾議院1.資格:25歲,成為美國公民至少7年,所在州居民2.議席分配:按人口比例分配,議席固定3.選舉方法:各州法律規(guī)定(涉及平等權)判例:“選區(qū)重劃第二案”(Reynolds v.Sims);選區(qū)濫劃第二案4.任期2年(中期選舉)(二)參議院1.資格:年滿30歲;作為美國公民9年,所在州居民2.議席分配:每州2名3.選舉方法: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6、(1913年第17條修正案前由各州議會任命)4.任期:6年,每2年改選1/3.,附表:各國候選人年齡資格要求,第二章 美國憲政制度,第二節(jié) 國會二、國會的組織(一)全院大會(二)常設委員會(三)小組委員會(四)輔助人員及機構1.議員助理2.委員會助理3.國會助理機構三、國會的憲法權力(一)立法權(授予權力與默示權力)判例:1819年銀行案(麥考洛克V.馬里蘭州案)(二)財政權(三)外交權 貿易管理權

7、;維持軍隊、宣戰(zhàn)的權力(1973年《戰(zhàn)爭權力法》);締約同意權。,第二章 美國憲政制度,第二節(jié) 國會(四)監(jiān)督權1.調查權(1)政府工作委員會——常設委員會(2)特別委員會(3)各部和聯邦獨立管制機構監(jiān)察長2.人事監(jiān)督權(1)人事任命認可程序:大使、公使和領事、最高法院法官…法律規(guī)定的所有其他官員(2)對被認可官員的監(jiān)督3.彈劾權(1)彈劾對象:總統(tǒng)、副總統(tǒng)和合眾國所有文職官員。(2)彈劾理由:犯叛國罪、賄賂或其

8、他重罪或輕罪(3)彈劾程序:(4)彈劾權使用較少。 眾院彈劾調查60余人,提起彈劾動議17人,參院定罪的5人,都是聯邦法官。(5)被提起彈劾的總統(tǒng):●安德魯.約翰遜:因重建問題與國會發(fā)生沖突,眾院以壓倒多數通過彈劾議案:有意違反聯邦官員任期法和軍事指揮法,蔑視和嘲弄國會權威,有意破壞重建法案的實施等?!衲峥怂桑?974年,眾院通過彈劾議案后,尼克松即主動辭職●克林頓:1998年,眾院通過彈劾議案(偽證/妨礙司法程序第四

9、項罪名);參院未通過,第二章 美國憲政制度,第二節(jié) 國會五、利益集團對國會立法的影響(一)利益集團的概念利益集團是指若干數量的公民為了追求某一或某些共同利益而結成的團體,這些團體主要運用游說政府的方法,以獲得有利的法律、法規(guī)等,實現或維護自己的利益。也稱“壓力集團”或“院外集團”。(二)利益集團的理論(麥迪遜第10篇;多元主義)(三)利益集團的作用(四)利益集團的活動方式1.直接院外活動2.間接院外活動,第二章 美國憲

10、政制度,第三節(jié) 總統(tǒng)一、總統(tǒng)的產生與免職(一)總統(tǒng)的任職資格生來就是美國公民,歸化的公民不能成為總統(tǒng);年滿35歲至少在美國境內居住滿14年。(二)總統(tǒng)選舉:選舉人團制事例:杰弗遜與伯爾;判例:2000戈爾 V.布什(三)總統(tǒng)任期4年,不得超過兩屆。(四)總統(tǒng)的免職二、總統(tǒng)的內閣與辦事機構(一)內閣(部內的獨立機構)(二)辦事機構白宮辦公廳;行政管理和預算局;國家安全委員會;經濟顧問委員會等。(三)隸屬于

11、總統(tǒng)的獨立機構(環(huán)境保護局;國家航空和宇宙空間局等),第二章 美國憲政制度,第三節(jié) 總統(tǒng)三、總統(tǒng)的權力(一)國家元首權1.軍事權2.外交權3.赦免權(二)行政首腦權1.任命權2.領導權3.執(zhí)行權(三)立法權1.立法倡議權2.立法否決權,第二章 美國憲政制度,第三節(jié) 總統(tǒng)四、對總統(tǒng)權力的制約1.國會2.法院五、獨立管制機構(一)概念(二)官員任免獨立性:1.任期固定,5-7年;2.多數成員不得來自

12、一個政黨;3.不得隨意解除職務(瀆職、失職或違法行為 )4.委員會制:5-7人(三)美國聯邦一級的獨立管制機構聯邦貿易委員會;證券與交易委員會 ;聯邦通訊委員會;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國家勞動關系委員會;平等雇傭機會委員會等約30個。(四)管制手段1.立法權:制定行政法規(guī);制定標準;提出立法建議2.行政權:頒發(fā)許可證;批準或禁止;調查和公開信息等;3.司法權(行政裁決權),第二章 美國憲政制度,第四節(jié) 司法機關一、司法原

13、則(一)司法獨立原則1.司法獨立的含義2.司法獨立的論證:(1)司法行為的獨特性;(2)危險最??;(3)力量最弱3.司法獨立的保障:(1)法官終身制;(2)法官高薪制;(3)法官專任制(二)司法中立原則(三)遵循先例原則二、法院體系(一)聯邦法院體系1.法院體系(1)普通法院:聯邦地區(qū)法院(95個)—聯邦上訴法院(12個)-聯邦最高法院(2)專門法院:合眾國索賠法院;聯邦關稅法院;領地法院;聯邦專利權上訴法院等2

14、.司法管轄權:(1)聯邦最高法院:初審(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領事;以一州為當事人);上訴審(2)聯邦司法管轄權:憲法第3條第2款(根據憲法、聯邦法律、條約所產生的案件;海事…合眾國為一方當事人,兩個州或兩個以上州,一州與另一州公民,不同州公民,同一州公民間從不同州轉讓的土地;一州或其公民與外國、外國公民或外國國民),第二章 美國憲政制度,第四節(jié) 司法機關(二)州法院體系 治安法官,市、郡法院——上訴法院——州最高法院(

15、三)聯邦與州法院的關系判例:英民地產充公案(Martin v.Hunter’s Lesse)三、司法制度(一)司法審查1.美國司法審查的歷史 殖民地時代;美國獨立后到1787年憲法制定前;1787年到1803年各州; 馬伯里案—司各特案(1857年)—屠宰場案(1873年)實質性正當程序—羅斯福改組計劃與最高法院轉向—沃倫法院2.判例:馬伯里v.麥迪遜案推理過程(1)是否有權;(2)法律是否應當提供救濟(政治問

16、題理論);(3)是否由最高法院救濟?(《司法條例》違憲—有限政府-違憲的法律無效—法院的解釋權)3.司法審查的條件 適格的訴訟當事人—案件成熟—政治問題不審查4.司法審查與民主的關系(反多數難題)塞耶爾:1893年《美國憲法原則的起源和范圍》:容易導致立法部門不負責任,人民喪失從內部更正錯誤的政治經驗和道德教育畢克爾/伊利:法院比民選機構更適合捍衛(wèi)民主社會的價值;對宗教、民族和種族的少數群體給予嚴格保護。(二)陪審團制度

17、,第二章 美國憲政制度,第五節(jié) 聯邦制度一、聯邦主義與聯邦制的證成(一) 兩種不同政府間相互制衡以制約政府權力(二) 控制黨爭引起的沖突 (三)從知識論角度來看,有助于公共治理的效率二、美國聯邦與州的關系(一)各權力分支1.立法權 聯邦列舉,州保留;禁止州行使的權力。2.行政權 各自設立機構執(zhí)行法律。3.司法權(二)聯邦制的發(fā)展1.二元聯邦主義(1789-20世紀30年代)2.合作聯邦主義

18、(20世紀30年代至今,新聯邦主義)三、州際關系(一)尊重、信任他州法律(二)每個州的公民享有各州公民的一切特權和豁免權,第二章 美國憲政制度,第六節(jié) 憲法權利一、言論自由(一)憲法依據 第1修正案:國會不得制定關于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愿伸冤的權利(二)言論自由的證成1.發(fā)現真理2.促進民主 3.促進個人自我實現 (三)言論的分類 1.根據

19、內容2.根據表達方式(四)對言論自由的限制1.針對言論內容(雙軌理論)2.針對表達方式(五)言論自由的重要判例1.1919年申克訴合眾國案(Schenck v. U.S.抵制征兵第一案)—明顯而現實的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原則2.1964年紐約時報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in) —“實際惡意”(公共人物與公眾人物) 1967年“足球教練和退伍將軍案”3

20、. 1989年“焚燒國旗案” (象征性言論)4.1971年“五角大樓文件案”(言論自由與國家秘密),第二章 美國憲政制度,第六節(jié) 憲法權利二、平等保護(一)憲法依據 第14修正案 “任何州…不得在其管轄范圍內否定法律對任何人的平等保護”(二)行政歸類(Administrative Classification) 案例:1886年“華人洗衣店案”(三)立法分類:合理分類1. 理性基礎檢驗(寬松審查):經濟歸類 2.

21、 嚴格審查:種族或國籍方面的歸類/基本權利 ● 1896年車廂隔離案 ● 1954年布朗案3.中級審查:性別(四)糾偏行動與反向歧視1974年“加州大學錄取案”(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Regents v. Bakke),第二章 美國憲政制度,第一條第八款 國會有權:     管制同外國的、各州之間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業(yè);    界定和懲罰在

22、公海上所犯的海盜罪和重罪以及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     宣戰(zhàn),頒發(fā)擄獲敵船許可狀,制定關于陸上和水上捕獲的條例;     招募陸軍和供給軍需,但此項用途的撥款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建立和維持一支海軍;     制定治理和管理陸海軍的條例;     規(guī)定征召民兵,以執(zhí)行聯

23、邦法律、鎮(zhèn)壓叛亂和擊退入侵;第二條總統(tǒng)經咨詢參議院和取得其同意有權締結條約,但須經出席參議員三分之二的批準。他提名,并經咨詢參議院和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公使和領事、最高法院法官和任命手續(xù)未由本憲法另行規(guī)定而應由法律規(guī)定的合眾國所有其他官員。,附1:《五月花號公約》,以上帝的名義,阿門。我們這些簽署人是蒙上帝保佑的大不列顛、法蘭西和愛爾蘭的國王棗信仰和捍衛(wèi)者詹姆斯國王陛下的忠順臣民。為了上帝的榮耀,為了增強基督教信仰,為了提高

24、我們國王和國家的榮譽,我們漂洋過海,在弗吉尼亞北部開發(fā)第一個殖民地。我們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簽約,自愿結為一民眾自治團體。為了使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地實施、維護和發(fā)展,將來不時依此而制定頒布的被認為是這個殖民地全體人民都最適合、最方便的法律(laws)、法規(guī)、條令、憲章和公職,我們都保證遵守和服從。據此于耶穌紀元1620年11月11日,于英格蘭、法蘭西、愛爾蘭第十八世國王暨英格蘭第五十四世國王詹姆斯陛下在位之年,我們在科德角簽名于右。

25、(簽名),附件2:《獨立宣言》部分內容,在人類歷史事件的進程中,當一個民族必須解除其與另一個民族之間迄今所存在的政治聯系、而在世界列國之中取得那“自然法則”和“自然神明”(the 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所規(guī)定給他們的獨立與平等的地位時,就有一種真誠的尊重人類公意的心理,要求他們一定要把那些迫使他們不得已而獨立的原因宣布出來。    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26、:人人生而平等(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邊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所以才在人們中間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則系得自被統(tǒng)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種形式的政府變成損害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權利來改變它或廢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這新的政府,必須是建立在這樣的原則的基礎上,并且是按照這樣的方式來組織它的權力機關,庶幾

27、就人民看來那是最能夠促進他們的安全和幸福的。誠然,謹慎的心理會主宰著人們的意識,認為不應該為了輕微的、暫時的原因而把設立已久的政府予以變更;而過去一切的經驗也正是表明,只要當那些罪惡尚可容忍時,人類總是寧愿默然忍受,而不愿廢除他們所習慣了的那種政治形式以恢復他們自己的權利。然而,當一個政府惡貫滿盈、倒行逆施、一貫地奉行著那一個目標,顯然是企圖把人民抑壓在絕對專制主義的淫威之下時,人民就有這種權利,人民就有這種義務,來推翻那樣的政府,而為

28、他們未來的安全設立新的保障。,附件3:美國憲法,我們合眾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并使我們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the blessings of freedom),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本憲法。 第 一 條 第一款 本憲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權,屬于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合眾國國會。 第 二 條 第一款 行政權屬于美利堅合眾國總統(tǒng)。 第 三 條   

29、  第一款 合眾國的司法權,屬于最高法院和國會不時規(guī)定和設立的下級法院。 第 四 條     每個州對于他州的公共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應給予充分信任和尊重。國會得以一般法律規(guī)定這類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如何證明和具有的效力。 第 五 條     國會在兩院三分之二議員認為必要時,應提出本憲法的修正案,或根據各州三分之二州議會的請求,召開制憲會議提出修

30、正案。第 六 條 ……本憲法和依本憲法所制定的合眾國法律,以及根據合眾國的權力已締結或將締結的一切條約,都是全國的最高法律;每個州的法官都應受其約束,即使州的憲法和法律中有與之相抵觸的內容。 第 七 條     經九個州制憲會議的批準,即足以使本憲法在各批準州成立。,第三章 法國憲政制度,第一節(jié) 法國憲政的生成與發(fā)展一、第一階段:從大革命到第一帝國(1789-1814) (一)舊制度

31、1.貴族階層的沒落與第三等級的興起2.中央集權的加強和政治自由在各個層面的消失3. 啟蒙運動:反傳統(tǒng)主義(二)1789年《人與公民權利宣言》1.序言2.內容:(1)第1-6條 人的平等自由;政權的目的;國民主權;法治(2)具體自由與權利:平等擔任公職的機會;人身自由(正當程序/罪刑法定/無罪推定);言論出版自由;信仰自由;財產權;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軍隊國家化;賦稅公平;“未經代表同意不納稅”;政務公開。(3)總結性:

32、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第三章 法國憲政制度,(三)1791年憲法(君主立憲政體/歐陸第一部成文憲法)1.《人與公民權利宣言》為憲法序言2.憲法正文:共8篇,約3萬字(1)限制君權(2)區(qū)分積極公民與消極公民,采取間接選舉制度(四)1793年憲法(雅各賓憲法)1.強調平等和社會權利:平等權,勞動權,公共救濟權,受教育權等;2.規(guī)定“反抗壓迫和起義權”3.政府結構:一院制立法議會/執(zhí)行會議;4.

33、普選(五)1795年憲法(共和3年憲法)1.《人權宣言》:22條權利和9條義務性條款2.政府結構(1)兩院制議會:元老院/五百人院(2)督政官制:由兩院聯合選出5名督政官,輪流擔任主席,任期3個月,第三章 法國憲政制度,(六)拿破侖1799年政變之后1.1799年“共和八年憲法” (1)三執(zhí)政制:執(zhí)政期10年。拿破侖為第一執(zhí)政(2)四院制議會:參政院/保民院/立法院/元老院2.1802年憲法 (1)規(guī)定拿破侖為第一

34、執(zhí)政;(2)有權任命繼任人;指定元老院、最高法院、第二/三執(zhí)政人選;單獨批準和約;否決法院判決;3.1804年憲法(第一帝國憲法)4.1815年憲法二、第二階段(一)1814年欽定憲章(君主立憲)1.國王權力大2.兩院制國會,第三章 法國憲政制度,(二)1830年憲法(君主立憲/協(xié)定憲法)1.國王權力受限制2.兩院制議會(三)1848年共和憲法(第二共和)1.“自由、平等、博愛”原則寫入憲法2.權利:廢除奴隸

35、制;廢除政治犯死刑;規(guī)定從業(yè)自由權;義務教育和職業(yè)培訓;弱者救濟等;3.一院制議會4.總統(tǒng):公民直接選舉;4年,不得連任。(四)1852年憲法(第二共和——第二帝國)1.總統(tǒng)行使國家最高統(tǒng)治權——皇帝2.三院制:元老院/立法院/參政院三、議會共和制(1875-1940第三共和;1946-1958第四共和)(一)1875憲法(第三共和)1.憲法性文件:《參議院組織法》《政權組織法》《政權機關相互關系法》2.政權結構(1

36、)總統(tǒng)/內閣(共和制與君主制類型)(2)兩院制議會后果:內閣更換頻繁。,第三章 法國憲政制度,(二)1946年(第四共和)1.主要內容:(1)序言:重申1789年宣言;規(guī)定婦女選舉權(2)政府體制:兩院制;總統(tǒng)與責任內閣;憲法委員會2.結構上的缺陷:強議會、弱行政3.后果:內閣更換頻繁四、第五共和憲法(1958)(一)背景(二)戴高樂的制憲思想(三)制憲過程(四)修改1.1962年:總統(tǒng)直接選舉;2.19

37、95年:(1)擴大公民投票范圍;(2)增加議會會期3.2000年:總統(tǒng)任期由7年改為5年。 半總統(tǒng)制:又名雙元首腦制、議會執(zhí)政府制,是一種同時具有總統(tǒng)制和議會制特點的政體??偨y(tǒng)作為國家元首掌握行政大權。內閣由議會多數黨產生,對議會負責,有相對較穩(wěn)固的地位。國會權力相對縮小。 具有總統(tǒng)制的特點: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tǒng)掌握著重要的全國最高行政權力,主持內閣會議,簽署內閣的決議和法令;總統(tǒng)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國

38、會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辭職;政府成員不兼任議員職務。 具有議會制的特點:內閣由在議會中占多數的政黨組成;向議會負責。 不同于一般總統(tǒng)制:總統(tǒng)擁有解散議會、提議舉行公民投票的權力,可以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tài)時行使非常權力; 無對議會法案的否決權,但可將法案退回議會要求重新審議,第三章 法國憲政制度,第二節(jié) 總統(tǒng)一、總統(tǒng)的產生1.總統(tǒng)任職資格:23歲;符合各項被選者資格;歸化的須取得國籍10年2.選

39、舉程序:提名——選舉組織和監(jiān)督——多數兩輪投票制3.任期:5年4.“缺位”后的替補:參院院長-政府5.彈劾:叛國罪(違反憲法、損害國家最高利益的罪行)—特別高等法庭二、總統(tǒng)的地位和職權(一)地位:仲裁人和保證人(二)總統(tǒng)職權1.任命總理2.提請公民投票(1)戴高樂:總統(tǒng)行使仲裁權的必要手段;與強大的議會勢力抗爭;征詢民意,與選民直接對話;(2)內容:一切有關公共權力機構的組織,有關國家社會政策、經濟政策、公共服務改革

40、的任何法律草案;影響到現行體制運行的條約;(3)程序:A.應政府或議會兩院聯合之請 B.議會開會期間(4)行使情況:迄今9次3.解散國民議會(無須總理副署)4.緊急命令權()5.任命憲法委員會成員6.國防外交權(三)對總統(tǒng)權力的制約,第三章 法國憲政制度,第三節(jié) 政府一、雙元首腦制 總統(tǒng)——總理二、政府組成 (一)總統(tǒng)任命總理 總統(tǒng)與議會多數黨同屬一黨派或黨派聯盟——同一黨派的

41、候選人 總統(tǒng)與議會多數黨同不屬一黨派或黨派聯盟——議會多數黨的候選人(二)內閣成員不兼任議員三、政府與總理職權(一)政府職權 決定并執(zhí)行國家政策;支配行政機構及軍隊;對國會負責;(二)總理職權1. 人事權:向總統(tǒng)建議任免內閣;任命其他文武官員2.條例制定權3.其他:公民投票、修憲、召開臨時國會提議權;總統(tǒng)行使緊急權力和解散國會要征求總理意見;將法律提交憲法委員會裁決其是否違憲的權力。,第三章

42、 法國憲政制度,第四節(jié) 議會一、議會歷史(一)等級會議(二)一院制、兩院制、多院制的嘗試1.一院制:1793年憲法2.二院制:1795年憲法;波旁王朝;1875年憲法3.多院制:拿破侖/拿破侖三世二.議會選舉(一)國民議會1.直接選舉2.單記名兩輪多數投票制3.任期5年(二)參議院1.間接選舉:各省選舉團(國民議會議員、大區(qū)/省/市議員代表;海外僑民采最高會議形式)2.任期9年,第3年改選1/3。,第三章

43、 法國憲政制度,三、議會組成與任期(一)組成 議長/副議長—常設委員會(6個) —議會黨團(二)會期 80+90天;臨時會議——不長于9個月四.議會職權(一)立法權1.有限的立法權:(1)全權立法的范圍:基本自由;稅收;刑事法律;各級公共機構設置等;(2)框架性立法:地方自治;教育;勞工法、社會福利等。2.制約或限制(1)政府為執(zhí)行施政計劃,可要求國會授權在一定期限內以條例方式采取原屬法律范疇的措施;(2)

44、總統(tǒng):可將提出的法案交公民表決。3.參眾兩院關系:參院無絕對否決權(二)財政控制權,第三章 法國憲政制度,(三)監(jiān)督權1.不信任案:1/10議員連署;提出48小時后表決;只計算贊成票;贊成票占全體議員半數以上。 未通過的,簽名的議員在同一次常會期內不得再度提出。 自1959-1996年,提出44次,只成功一次。2.質詢(1)口頭質詢 固定時間:每周二、三下午3-4點;參

45、院周四下午3-4點。每位議員每年500次口頭質詢(2)書面質詢3.議會有權聽取和辯論政府的施政綱領和政策聲明4.調查權5.彈劾權6.對政府閣員的刑事責任追究 共和國法庭(四)批準宣戰(zhàn)和戒嚴權(五)修憲權1.修憲提議主體:總統(tǒng)依據總理提議;國會議員2.程序:國會兩院分別通過-公民投票;總統(tǒng)提交-兩院聯席會議3/5。,第三章 法國憲政制度,(六)對國會權力限制與制約1.規(guī)定議會開會期限、議會組織(常設委員會

46、每院不得超過6個);2.劃定立法范圍、規(guī)定政府提案的優(yōu)先性3.議員不得兼任內閣成員4.對不信任投票進行限制5.總統(tǒng)解散議會的權力及提請全民公決的權力6.憲法委員會對法律的合憲性審查,第三章 法國憲政制度,第五節(jié) 憲法委員會一、憲法委員會的性質(一)設計初衷:保障行政權免受立法權的侵害1.保障政策的規(guī)章制定權2.在議會議事程序中保證政府的特權(二)司法性質的機構二、憲法委員會的組成(一)任命委員總統(tǒng)/兩院議長

47、各任命3人,共9人,任期9年,每3年改選1/3,不得連任。(二)法定委員前總統(tǒng),終身(三)任職資格1.不得兼任部長或議員、經濟和社會理事會成員;組織法更規(guī)定不得擔任公職;2.不得在政黨或政治團體內擔任領導職務,或參加選舉;3.從事其他兼職工作(如律師或教學工作)的,只能在憲法委員會領一半薪水,第三章 法國憲政制度,三、憲法委員會的職權(一)法律合憲性審查1.提請主體:總統(tǒng)、總理、兩院議長、兩院各60名議員。2.審查類

48、型:(1)強制審查:組織法和議會的內部規(guī)則;(2)提請審查:普通法律或條約(3)限制:全民公決的法律不受審查;3.審查時限 1個月內/8天。4.裁決效力 違憲的條款不得公布,不得執(zhí)行,不得上告。(二)選舉法院1.總統(tǒng)選舉:監(jiān)督合法性,審查爭議事項、公布投票結果2.議員選舉:選舉完成后,對爭議進行裁決3.公民投票:投票前發(fā)表意見;監(jiān)督公民投票的合法性,公布其結果。(三)總統(tǒng)行使緊急權力的咨詢權1

49、.對總統(tǒng)決定:憲法委員會有權審查,公開發(fā)表意見;2.對總統(tǒng)采取的相關措施:提出咨詢意見,不能公布,附件1(1):《人與公民權利宣言》1789,組成國民議會的法國人民代表相信:對人權的無知、健忘和蔑視,乃是公共災難和政府腐敗的惟一根源。他們決心通過莊嚴宣告,來規(guī)定人的自然、神圣與不可剝奪之權利,以使本宣言不斷呈現于社會的每個成員之前,使之牢記其權利和責任;使立法和執(zhí)法權力的行動能時刻與每個政治機構的目的相對照,從而獲得更大尊重;使基于簡

50、單和不可爭辯之原則的公民申訴,能永遠圍繞著憲法之維持和所有人之幸福。有鑒于此,國民議會在最高主宰面前并在他的庇護之下確認并宣布下述的人與公民的權利: 第一條 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顯出社會上的差別. 第二條  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第三條  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都不

51、得行使主權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 第四條  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于他人的行為。因此,各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僅得由法律規(guī)定之。    第五條  法律僅有權禁止有害于社會的行為。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從事法律所未規(guī)定的行為。  第六條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現。全國公民都有權親身

52、或經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定。法律對于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們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公共職位和職務,除德行或才能上的差別外,不得有其他差別。,附件1(2):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第七條  除非在法律所規(guī)定的情況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續(xù),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動議、發(fā)布、執(zhí)

53、行或令人執(zhí)行專斷命令者應受處罰;但根據法律而被傳喚或被扣押的公民應當立即服從;抗拒則構成犯罪。  第八條  法律只應規(guī)定確實需要和顯然不可少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經制定  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處罰任何人?! 〉诰艞l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為犯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即使認為必須予以逮捕,但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種殘酷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谑畻l  意見的發(fā)表只要不擾亂

54、法律所規(guī)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甚至信教的意見而遭受干涉?! 〉谑粭l  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所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項自由負擔責任?! 〉谑l 人權的保障需要有武裝力量;因此,這種力量是為了全體的利益而不是為了此種力量的受任人的個人利益而設立的?! 〉谑龡l 為了武裝力量的維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賦稅就成為必不可少的;賦稅應在全體公

55、民之間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攤?! 〉谑臈l  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來確定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認可,注意其用途,決定稅額、稅率、客體、征收方式和時期。  第十五條  社會有權要求機關公務人員報告其工作?! 〉谑鶙l  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  第十七條  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所顯然必需時,且在公平而預先賠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不

56、得受到剝奪。,附件2:有關憲法條款,1. 第五條 總統(tǒng)維護憲法之遵守。由其裁量,保證公權力之正常運作及國家之延續(xù)。 總統(tǒng)確保國家獨立、領土完整,與國家條約及國協(xié)協(xié)議之遵守。第八條 共和國總統(tǒng)任命總理,并依總理提出政府總辭而免除其職務。共和國總統(tǒng)基于總理提議任免政府部長。(總統(tǒng)地位與職權)3.第三十四條 法律由國會議決制訂。 (議會與內閣的立法分權)下列各種事項由法律制定之: ─公民權及有關行使公共自由權利之基本保障;

57、公民本人及其財產對國防所應負之義務;國籍、個人身份及行為能力、婚絪、繼承及贈與;犯罪與違警之確定及其所適用之罪刑、刑事訴訟、大赦、新司法制度的創(chuàng)設及法官之地位;各種賦稅課稅基準、稅率及征收方式、貨幣發(fā)行制度。 下列各項亦由法律制定之: ─國會兩院及地方議會之選舉制度;各級公共機構之設置;國家文武官員之基本保障;企業(yè)國有化及公民營事業(yè)產權之轉移。 下列事項之基本原則由法律訂定之: ─國防之一般組織;地方團體之自治行政、權限及財源;

58、教育;所有權制度、物權、民事及商事義務; 勞工法、工會法及社會福利。第三十七條 凡法律范疇以外之一切其它事項均屬行政法規(guī)性質。 第三十八條 政府為執(zhí)行其施政計劃,得要求國會授權在一定期限內,以條例方式采取原屬法律范疇之措施。,第四章 德國憲法,第一節(jié) 德國憲法的產生與發(fā)展一.1849年保羅教堂憲法(法蘭克福憲法)二.1871年欽定憲法(德意志帝國憲法)(一)聯邦擁有很大權力的聯邦體制(二)君主立憲體制

59、 內閣由德皇欽定,對德皇負責。普魯士總參謀部、德皇的軍事室等享特權—軍國主義傳統(tǒng)(三)聯邦議會權力優(yōu)先的兩院制 帝國議會/聯邦議會(四)專章規(guī)定帝國軍事制度三.1919年魏瑪憲法(一)制定背景(二)魏瑪憲法主要內容1.共和政體和人民主權原則2.公民權利和義務(1)平等權(2)對私有財產進行一定限制(3)勞工保護(4)受教育權,第四章 德國憲法,3.聯邦體制:專有立法權與共有立法權 聯邦有權變

60、更各邦疆域或設立新邦。4.聯邦議會權力優(yōu)先的兩院制 議會內閣制。5.總統(tǒng)權力廣泛(1)任期7年,直選,可連選連任(2)提交國民表決權(2)執(zhí)掌武裝力量、任免總理和各部部長、解散議會并下令舉行新的大選(3)強制執(zhí)行權/緊急命令權(恢復公共安寧與秩序)(三)魏瑪共和顛覆的原因與教訓1.帝制傳統(tǒng)造成國民民主意識缺乏(政治不成熟)2.魏瑪憲法結構上的缺陷(1)比例代表制造成一個不能有效統(tǒng)治的政府(2)總統(tǒng)權力

61、過大(3)“非憲法”政黨存在并合法活動3.經濟危機,第四章 德國憲法,四.1949年基本法(一)權力結構1.削弱總統(tǒng)權力2.修正傳統(tǒng)的議會內閣制,限制議會倒閣權(建設性不信任投票)3.增設憲法法院4.規(guī)定政黨的憲法地位5.聯邦體制(二)強調人權保障1.明確保護人的尊嚴是基本法的中心價值,基本權利直接約束立法、執(zhí)法和司法機構2.規(guī)定良心自由3.規(guī)定對基本權利法律限制的約束 統(tǒng)括性規(guī)定:普遍而非個別;不得侵害

62、基本權利的本質; 個別權利的規(guī)定:單純法律保留;加重法律保留;4.規(guī)定抵抗權(1968年),第四章 德國憲法,第二節(jié) 議會一.聯邦議院(一)選舉混合選舉制:單選區(qū)多數代表制;比例代表制(少于5%或獲得第一票議席少于3席的,不能參與議席分配)案例:巴伐利亞州黨案(二)構成和組織1.議長:1名議長,4名副議長。一般不參與表決2.長老委員會:協(xié)商、協(xié)調職能3.專門委員會和臨時委員會4.議會黨團:提名權;提出動議(三

63、)議會職權1.立法權(1)立法范圍:專有立法權——共有立法權——原則立法權(2)立法程序(3)立法緊急狀態(tài),第四章 德國憲法,2.監(jiān)督權(1)預算監(jiān)督權(2)決議權(3)質詢權:大質詢/小質詢(議會黨團質詢:至少5%議員、議會黨團或議會集團);議員個人質詢(4)倒閣權 以多數票選舉產生新總理;動議與選舉間隔48小時(5)調查權(6)專員委員會監(jiān)督3.組成聯邦政府 選舉總理二.聯邦參議

64、院(一)組成:16個州,州長和部長,每州按人口3-6票;每州投聯票(二)職權 “參與”聯邦的立法與行政1.立法權2.審查權3.參與歐盟事務4.代表權,第四章 德國憲法,第三節(jié) 聯邦總統(tǒng)與政府一.聯邦總統(tǒng)1.任職資格等:40歲,有選舉權的公民;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由聯邦大會選舉2.職責:虛位國家元首。二.政府(一)政府1.法律提案權2.委任立法權(二)總理1.產生2.職權(1)組成政府

65、。提出信任案以解散議會案例1:1983年議會解散案案例2:2005年假信任案(2)確定政治方針,決定機構設置,主持內閣會議等(3)立法提案權,第四章 德國憲法,第四節(jié) 聯邦憲法法院一.地位1.自主與獨立的聯邦法院2.裁決約束所有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二.組成1.法官:職業(yè)法官和其他成員,16名2.產生:聯邦眾、參兩院各選舉產生一半,由總統(tǒng)任命。不得兼任3.任期:12年,不得連任。68歲必須退休4.二個分庭:第一

66、庭:司法審查第二庭:憲法審查三.職權1.選舉案2.彈劾案3.權限爭議案4.抽象法律審查案5.政黨違憲案案例1:社會帝國黨查禁案(1952年)案例2:德國共產黨案(1956年)6.憲法訴愿案,第四章 德國憲法,第五節(jié) 聯邦司法體制一.法院體系(一)聯邦與州法院的分工(二)專門化的法院系統(tǒng)1.普通法院2.勞工法院3.行政法院4.社會法院5.財政法院,第四章 德國憲法,第六節(jié) 聯邦體制一.聯邦主管立法

67、,各州和地方主管執(zhí)法(職能聯邦制)(一)聯邦主管立法,各州和地方主管執(zhí)法(二)例外1.各州作為聯邦代理執(zhí)法2.直接聯邦行政3.聯合作業(yè)及聯邦與各州合作二.聯邦與州的立法權限1.聯邦專有立法權2.聯邦與州共有立法權3.各州專有立法權三.規(guī)定地方自治1.地方政府普選產生2.具有訴訟資格,可在聯邦憲法法院起訴違反地方自治權的聯邦或各州法律3.有權自主治理地方事務 地方可對地方事務制定附則; 傳統(tǒng)職能有

68、地區(qū)規(guī)劃、住房和街道管理,環(huán)境保護等。 享有由州法律授權的稅收權4.對地方自治的控制(1)對地方政府的違法活動,州政府應施加干預和抑制措施;(2)對于地方經濟規(guī)劃,州政府可進行防范性監(jiān)督案例:地名改換案(1982聯邦憲法法院),第四章 德國憲法,第七節(jié) 德國基本權利一.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 指憲法基本權利的規(guī)范適用于“公民-國家”之之外的第三方(私主體)的效力。也稱基本權利的“水平效力”或橫向效力。

69、(一)直接效力說尼伯代。聯邦勞工法院。案例:1957年“單身條款案”(二)間接效力說杜立希。聯邦憲法法院。案例:1958年“路特案”(三)美國“政府行為理論 ”二.抵抗權(一)問題的提出(二)歷史1.美國:《獨立宣言》2.法國:1789年《人與公民權利宣言》;1793年雅各賓憲法3.德國:(1)邦或州憲法(2)聯邦:1968年基本法修正案,第四章 德國憲法,第七節(jié) 德國基本權利(三)抵抗權實證內容分析

70、1.行使要件:存在侵害憲政秩序行為;侵害行為嚴重公然;最后手段2.行使方式(1)種類:消極不服從;積極反抗(2)適用原則:比例原則;利益衡量原則比較:公民不服從(善良違法,civil disobedience) 人民基于某一政治及道德動機,為了達到改變國家政策或法律的目標,公然采取不服從的舉動,破壞法律秩序,但以非暴力方式抗議不公正的法律。抵抗權與公民不服從的區(qū)別:(1)手段:可以暴力也可非暴力;后者非暴力:

71、但可采用癱瘓交通、包圍政府機關等方式;(2)針對對象:不法政權(國家憲政體制遭到危害或處于危急狀態(tài));針對某些不正義的政策與法律(3)行使條件:抵抗權有次要性、附屬性,須窮盡其他合法的救濟方式;和平反抗則不一定(4)法律效果:符合憲法要件時,抵抗權可以獲得正當性,免予法律制裁;和平反抗則不能獲得憲法或法律上的正當性,要受法律處罰,盡管可以獲得道義上的支持。梭羅:《論公民的不服從權利》;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何懷宏《西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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