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反訴制度簡析研究與分析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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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水土保持門建立水土保持預備反訴制度簡析預備反訴制度簡析許尚豪徐清霜預備反訴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本訴請求提出抗辯意見之后,為了防備其抗辯意見不被法院認可,而在假定法院確認原告本訴請求的基礎上提出的反訴。如原告以買賣合同無效為依據(jù)在本訴中要求被告返還房屋,被告則以該買賣合同有效提出抗辯,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本訴請求同時,為了防備原告合同無效的本訴請求在訴訟上被法院所確認,被告為此假定原告本訴請求

2、被法院所支持時,要求原告賠償因買賣合同無效而造成的損失的反訴。預備反訴實際上是一種假定狀態(tài)下程序防范措施,為被告在訴訟程序上構建起一道新的防線,增強反訴的程序價值和對被告的保護功能,客觀上實現(xiàn)了原告起訴權和被告反訴權在程序上平衡設置。一、預備反訴的法律特征1.狀態(tài)的預備性所謂狀態(tài)的預備性是指預備性反訴雖然最終可能是作為一個獨立的訴出現(xiàn)在訴訟程序之中,但它并不是從一開始就處于活性狀態(tài),而是處于一種休眠狀態(tài),等到被告對本訴的抗辯意見被法院否

3、定之后,才被激活,成為訴訟程序中現(xiàn)實的訴。狀態(tài)的預備性主要是從反訴提起之初的時間點對預備反訴的存在狀態(tài)進行的描述。實際上,預備反訴在訴訟程序進展的過程中,要經歷三種不同的生存狀態(tài):第一種是休眠狀態(tài),即作為被告的防范性備用程序措施,處于待命中第二種是現(xiàn)實狀態(tài),即當被告對本訴的抗辯意見被否定后,其作為被告的替補性程序救濟手段出現(xiàn)在訴訟程序之中,成長為一個現(xiàn)實的反訴第三種追加請求所引起的,即使作為本訴系屬的法院在受理反訴之后,也并不能排除這種

4、反訴請求在實現(xiàn)其最終目的而于裁判之前具有某種或然性,為了保障程序的連續(xù)性與程序的救濟性,學理上,在被告提出相應的抗辯之外一般也允許被告提出預備性的反訴,因此,預備反訴是訴不得附條件的例外。應當說預備反訴的提起是以被告抗辯不成立作為假定前提條件的,從這個角度將預備反訴歸類到附條件的訴訟請求或反訴之中,并無不當之處。但應當看到,訴訟請求中的“附條件”主要是針對業(yè)已提起的訴訟請求的內容而言的,要求當事人所提起請求內容應當具體明確,不得附設條件

5、當事人是否提起訴訟或在何種條件下提起訴訟,僅僅是針對反訴提起的外部環(huán)境而言的,實際上是當事人程序處分權的應有內容之一,與訴訟請求是否附條件并非同一范疇的概念。從預備反訴的發(fā)展狀態(tài)來看,其實際上亦不具備附條件的客觀狀態(tài),因為在被告抗辯意見被否定之前,預備反訴本身并沒有處于現(xiàn)實的運行狀態(tài)之中,此時,尚談不上附有條件而當被告抗辯意見被否定之后,當事人的反訴處于現(xiàn)實的運行狀態(tài)時,作為其生效前提的條件就失去了其程序上的意義。所以,預備反訴并不是一

6、種典型意義上的附條件反訴。2.預備反訴是否為訴的預備合并所謂訴的預備合并,是指原告在提起主位訴訟的同時,于同一訴訟程序中提起預備訴訟,以備主位訴訟無理由時,可以就其預備訴訟申請法院審判的訴訟合并形態(tài)。如果將反訴看作是一個獨立的訴訟,那么,從形式上看,預備反訴與訴的預備合并在“狀態(tài)的預備性”上具有相似之處。但是,應當看到,訴的預備合并中,存在著兩個訴,一個主位之訴,一個從位之訴。而在預備反訴中,雖然被告存在兩個具有主次順位關系的訴訟上的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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