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中的利益表達機制研究——兼論政府立法回避制度.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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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隨著社會發(fā)展客觀需要,行政立法在世界范圍成為一種普遍的現(xiàn)象。行政立法實際上是立法機關將其部分立法權的授權給行政機關行使,行政主體的行政立法權都來源于憲法和法律的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行政立法實質上是一種授權立法。然而由于行政立法存在很強的政策取向性,這使得行政立法實踐中,行政官員的立法的自由裁量空間較大,程序合理性往往得不到保證,結果便使得立法的實體合理性的理想與現(xiàn)實處于一種緊張狀態(tài)。因此必須通過民眾的監(jiān)督使其回歸理性。從立法理論和實踐上

2、看,最有效的監(jiān)督莫過于民眾的立法參與和人大的監(jiān)督。
  權利對權力的制約—公眾利益表達。分析和研究國內外的立法理論與實踐,可以看出公眾在行政立法過程的利益表達既存在理論基礎也具有規(guī)范性的依據(jù)。從理論上說主要有四種,即法的本質理論、自然正義理論、提防政府理論和表達權理論。從我國規(guī)范依據(jù)上看,涉及公眾利益表達的主要見于憲法、立法法和兩部行政法規(guī)。行政立法過程中的公眾利益表達機制設計必須解決三個前提性的問題,即利益表達的主體的確定、利益

3、外化的承載體和有效的表達方式。當三個前提性問題都得到了合理的安排時便可以討論公眾在行政立法過程中利益表達的具體程序性制度。
  權力對權力的監(jiān)督—人大監(jiān)督。人大監(jiān)督是一種國家利益的表達。這種國家利益表達是為了防止行政立法機關濫用了授權,保證行政立法在法的效力和法的內容的適格。人大監(jiān)督主要可以分為事前監(jiān)督和事后監(jiān)督兩種情形。事前監(jiān)督體系包括立法審批制度、行政旁聽制度和監(jiān)察專員制度;事后監(jiān)督則主要指備案審查制度。
  然而利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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