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航空減排指令中的法律問題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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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歐盟于2008年11月19日通過法案(第2008/101/EC號指令)決定將航空領域納入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中,并于2012年1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該指令適用于所有飛抵和飛離歐洲的航班,歐盟成員國經歐盟授權管制其國內航班及指定的外國航班,此舉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爭議。此舉涉嫌違反《芝加哥公約》、《京都議定書》等國際條約,以及“主權排他管轄原則”、“共同但有區(qū)別原則”、“非歧視待遇原則”等國際慣例。
  美國多家航空公司

2、聯(lián)合于2009年對歐盟委員會提起訴訟,稱“指令”違反了《芝加哥公約》、《京都議定書》、《開放天空協(xié)議》及有關國際原則慣例,官司以歐盟法院判決美方敗訴結束。歐盟判決的公正性遭到國際社會的質疑。2012年2月21、22日,國際民航組織的32個成員國在莫斯科通過的“莫斯科宣言”中提議采取九種對抗性措施。在國際社會的壓力下,2013年2月26日,歐盟委員會通過了暫時停止“指令”執(zhí)行的方案。航空二氧化碳減排問題不僅是全球環(huán)境問題,也關系到各國的政

3、治、經濟利益,因此,最好的解決方法還是應回歸到法律層面來進行分析。
  本文主要分為四個部分:一、背景介紹,主要闡述《第2008/101/EC號指令》的產生原因、發(fā)展進程及主要內容;二、指令實施后國際社會的反應及應對情況;三、在前兩章的基礎上對“指令”的合法性進行分析;四、針對上述分析,提出我國的應對措施。本文的主要對歐盟航空減排指令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合法性分析:一、《芝加哥公約》的第1條關于主權國家排他管轄權的規(guī)定;第15條和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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