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非法經營罪的空白罪狀和兜底條款——以宋某非法經營保安業(yè)務案為例.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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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從投機倒把罪到非法經營罪,是刑法的一大進步,非法經營罪對整治社會主義市場秩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然而隨著我國經濟的發(fā)展,市場上不斷出現(xiàn)新的經營形式,同時也很可能不斷出現(xiàn)觸犯各種法律的經營行為。由于非法經營罪的兜底條款的彈性,近幾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司法解釋不斷擴大了非法經營罪的規(guī)制范圍,司法實踐也呈現(xiàn)逐漸擴大適用趨勢,許多學者認為有濫用刑法之嫌,甚至有學者基于對該罪破壞罪刑法定原則的擔憂,提出廢除此罪的提議。
 

2、 我國經濟還處于深化改革的過程之中,國家管理經濟的法律法規(guī)會隨之做出調整,在此背景下,就需要刑法相關規(guī)定具有一定彈性來規(guī)制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失范行為,這是非法經營罪兜底條款存在的根據。但其彈性應有一個度或邊界,不管司法解釋還是實踐適用,超出了此邊界就是破壞了罪刑法定原則,本文結合非法經營保安業(yè)務一案來探討非法經營罪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含義和兜底條款含義。
  全文主要分為以下四個部分:
  第一部份:案件的基本情況。在這部分介紹了

3、案情,對此案有構成非法經營罪、無罪兩種完全相反的觀點。出現(xiàn)爭議的原因是如何理解非法經營罪的“違反規(guī)定國家規(guī)定”及“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含義等。
  第二部份:本案的法理分析。主要針對本案爭議焦點進行分析,首先是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進行論述,其次是圍繞“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含義及其存在的合理根據而進行論述。最后論述了定罪要以當行為人違反非刑事法律為前提時,是否適用該非刑事法律也應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

4、br>  第三部份:本案的分析結論。通過第二部分中的法理分析,得出本案的結論,即被告人宋某不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宋某雖然在客體要件、主體要件,主觀方面要件上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宋某行為發(fā)生時,國家并無不允許經營保安業(yè)務的規(guī)定,故宋某的行為不屬于“違反國家規(guī)定”;也無司法解釋或法律規(guī)定此類行為可以入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故宋某行為不屬于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四部份:本案的研究啟示。綜合前三部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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