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信息披露義務的民事責任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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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違反證券信息披露義務的民事責任研究導師:汪世虎教授作者:鮑咪咪中國重慶二00七年四月息披露義務主體的復雜性及各主體違反信息披露義務行為的多樣化,應在傳統(tǒng)的違法行為、損害后果、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間的因果關系、主觀過錯四要件之外再加入責任主體要件。該部分首先分析了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民事責任主體。現(xiàn)行證券法對責任主體的規(guī)定已十分全面,但是對責任主體的寬泛規(guī)定卻帶來很多問題。新《證券法》第78條通過禁止性規(guī)范確定的責任主

2、體未規(guī)定民事責任,筆者認為宜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禁止性義務主體的民事責任。另外,新《證券法》理清了發(fā)起人、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關系,明確了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民事責任主體地位,值得肯定。其次,分析了違反信息披露義務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本文認為,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造成的損害不應僅限于財產利益損害,還應包括權益損害。再次,探討了違反信息披露義務與損害后果間的因果關系理論。筆者認為,我國違反信息披露義務與損害后果間的因果關系應適用信賴推定

3、原則,并闡述了原因。最后,分析了歸責原則和免責事由。本文認為,發(fā)起人、發(fā)行人或上市公司應適用無過錯責任,發(fā)行人或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專業(yè)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適用過鍺推定責任,其他禁止性義務主體適用過錯責任;對各責任主體的免責事由,應區(qū)分專業(yè)人員和非專業(yè)人員分別認定。對于專業(yè)人員的免責事由—克盡職守和合理調查的認定應以專業(yè)標準為判斷尺度,對于非專業(yè)人員克盡職守

4、和合理調查的認定則應以一般理性人在相同情況下所能盡到的克盡職守和合理調查的程度為準。同時,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yè)務管理辦法》、((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做了肯定陛的評價。第四部分是違反信息披露義務民事責任的訴訟實現(xiàn)機制研究。首先分析了違反信息披露義務民事責任的訴訟形式。通過對集團訴訟、選定當事人訴訟、團體訴訟及我國的代表人訴訟進行比較分析,本人認為我國應引入團體訴訟,在投資者保護基金會項下設立投資者服務與保護中心代表投資人進行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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